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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者行医、医院经营的首要宗旨,应是有关人民健康的社会公益,决不能借口医疗活动客观上的收益性而过度强调其经济价值。
近来,有关医生的话题再次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犹记昔年高考之后,同窗好友以录取通知书上的“入学誓词”互相知会交流。其中一份“入学誓词”引起了我对“行业荣誉”的最初思考,那位考入医科同学的通知书上有如下誓词:“我决心竭尽全力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维护医术的圣洁和荣誉。”
自古以来,医生在人类健康这一基本利益上孜孜以求,饱含纯粹、善意、利他的原则,因其旨在救死扶伤而受人尊敬。就如著名的希波克拉底誓言所云:“无论至于何处,遇男或女,贵人及奴婢,我之唯一目的,为病家谋幸福。”一个行业或职业的荣誉准则,固然得自“祖师”、“古圣贤”的开拓创举,也基于千百年来无数业内人的操行与积淀。医术与医道,先天具有普济众生、受人尊崇的道德优势地位。生命权、健康权是最毋庸置疑的天然权利。对于此种权利的保护,应怀以注重实体、“不由分说”的态度——无论怎样的经济理由、利益标向,都不能与生命健康权相抗衡。
因此,医者行医、医院经营的首要宗旨,应是有关人民健康的社会公益,决不能借口医疗活动的收益性而过度强调其经济价值,甚至从中发掘“商机”。市场规律固然要遵循,知识技术、医药成本也应有报酬和回收,但医疗事业的首要价值只能有一个。
日前,北京市医管局发布了《市属医院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有着特定的背景,也显然贯彻了上文所说的医道荣誉之精神。针对公立医院对外合作的现实状况,对医疗合作的原则、流程、收益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强调公立医院开展医疗合作要坚持公益性原则。
这样具有地区性行业导向的专门规定,对私立医疗机构的医疗合作,同样有着重要的参鉴意义。医道荣誉应是普世的,医术本身在中外公私环境中并无差别。应以有益于治病救人为原则。医疗合作,亦应以此为宗旨开展。
医道荣誉谈来或许缺乏触感,但医师的声望、医院的声誉却是具体可触的。在求医“市场”上,既已形成的声誉,无疑会对病患者的选择带来影响,“大医院”、“名医师”在客观上也拥有某种“品牌”价值。《办法》规定“市属医院未经批准,不得以合作为由擅自输出医院品牌、谋取私利”,“其他医疗机构未经准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使用市属医院品牌”,可谓有针对地预防。医疗品牌的背后,正是医道的荣誉;可以说,慎重使用这品牌价值,即是珍视荣誉。所以,医生做好诊疗、医院善加管理,就是对医道荣誉的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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