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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7日,江苏句容的农民江志根时年12岁的独子江伟华在村里一个水塘中,为了救出落水的伙伴,不幸溺亡。当地公安机关认定江伟华的行为属见义勇为,但因其“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尚属少年儿童”,因此对其“仅进行抚恤奖励,不另发荣誉证书”。为了儿子的一纸荣誉证书,如今年近六旬的江志根已经奔走了16年。(5月17日《新京报》)
16年四处奔波,甚至将句容市政府告上法庭,只是为失去的儿子讨一纸“见义勇为”荣誉证书,这样的父亲让我心生敬意。江志根说他知道不理解他的人多了,也知道有不少人在背后说他傻,笑话他。因为有人跟他说过,钱拿到就行了,其他的都没有意义。然而,在失独父亲江志根眼中,“钱对我来说有什么用?我就要一个名分”。
也难怪固执的江志根始终想不明白,他觉得这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自己的儿子做了好事,政府也承认了,要一个表彰很容易,居然到如今“这么多年都没有做好,让儿子一直没法安息”。做父亲的觉得很对不起儿子,相关部门倒好像心安理得。
其实也怪不得相关部门不通情理,仿佛故意把持着一纸证书让人说三道四。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角度来说,国家保护未成年人,不鼓励其承担超出自身能力的社会责任,更不鼓励献身。所以,北京律师张新年认为,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从早年间的大力宣传,到现在的不表彰,本身是一个社会走向文明的体现。一些网友也表示,对于主管部门来说,一纸证书并非难事,但是如果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作出肯定表态,可能会造成效仿,最终无利于未成年人成长。
我也赞同“不鼓励、不提倡”的原则。但是说实话,具体到句容农民江志根,我又觉得这样的所谓原则有些冠冕堂皇。我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从小听着看着英雄的事迹长大,我有着强大的英雄情绪,但我没有机会成为董存瑞、邱少云,所以,我不能接受发一纸“荣誉证书”就有可能会造成效仿的观点。反问一句:不表彰难道就能保证未成年人从此不再“见义勇为”?
有现实的例证用于探讨。2002年3月26日,在一份由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三级见义勇为基金会等单位派员参加的“会议纪要”中,相关部门一致认为,由于江伟华救人时系未成年人,“思维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如果监护不到位,容易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江伟华的见义勇为行为仅进行奖励抚恤,并由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对江伟华家属作出抚恤决定,不另发荣誉证书。”然而,还是2002年,江苏高邮11岁少年夏世祥为救落水同伴溺亡,被扬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在当地获得大量宣传。2003年2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更是追认其为“革命烈士”。如此一比较,又该如何解释呢?事实存在着的貌似不公平又让人情何以堪!
所以,现在最需要的是对江志根的固执的理解。“不鼓励、不提倡”固然没错,只是身边真出现了少年英雄,其实不必吝啬于一纸“荣誉证书”。说到底,“不鼓励、不提倡”是一种态度,并不代表就一定不能给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发荣誉证书。把握住怎样的宣传范围和力度,这才是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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