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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一份长达500多页的仲裁书出炉,南海仲裁案终于有了结果。概括起来说,它主要包括以下七点内容:1、中国根据“九段线”主张的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2、中国根据“九段线”主张的历史性权利有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3、中国在美济礁或仁爱礁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EEZ);4、中国在黄岩岛干涉了菲律宾的传统渔业权;5、中国不能在南沙群岛所有岛礁主张拥有专属经济区;6、中国对南沙群岛的珊瑚礁生态系统造成永久性和不可复原的伤害;7、中国船舰在斯卡伯勒浅滩构成与菲律宾船舰相撞的严重风险。
这个结果让人吃惊,又在意料之中。说在意料之中,是因为这个本就不具备管辖权的机构本就被美国和菲律宾等国操控,作出不利于中国的裁决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吃惊的是没想到如此不顾功力,偏袒菲律宾。
在对这个无比荒唐的裁决结果进行分析之前,我们先看看裁决“南海仲裁案”的海牙仲裁法庭是个什么货色。海牙仲裁法庭在汉语里的官方称呼是“海牙常设仲裁法庭”,英文为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缩写为PCA,1900年在荷兰国际法之都海牙成立。这一机构的成立缘起于1899年的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1899年5月18日,俗称“万国和平会议”的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召开。这次会议,是由俄国沙皇尼古拉二世提出的,旨在“维护普遍和平和裁减军备”,并认为这一会议不应在任何一个大国举行,荷兰政府表示可以在海牙召开此会。于是,1899年5月18日至7月29日,该会在海牙召开,26国参会,代表共计101人。会议通过了最后文件,由三件公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和《将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三项宣言及决议、愿望等文件构成。1907年6月15日到10月18日在海牙召开了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44个国家参会。这次会议,扩大原有的海牙公约,修改了一部分条约,并加入了新成员,对海战更加注重。1913年海牙常设仲裁法庭有了固定的院址——由美国卡内基基金会援建的“和平宫”。
海牙常设仲裁法庭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法庭,法院只能在争端当事双方的要求下才能介入争端的调查、仲裁和调解,最终仲裁结果必须双方都认可才能生效。因此,海牙仲裁法庭对于南海问题的裁决,只要中方不认可,就是无效的。从这一点来说,海牙常设仲裁法庭这次“捞过界”了,对自己业务范围之外的南海问题作出了仲裁,仅从这一点看,不仅仲裁结果本身是无效的,该法院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也因此值得怀疑。
从仲裁结果来看,海牙常设仲裁法庭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首先,禁止反言是国际法治的一条基本原则,但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却置自身昔日承诺于不顾,单方面强行提起仲裁,侵犯了中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享有的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中国已经跟包括菲律宾在内的有关各方达成了双边协议,说要通过双边谈判来解决,而不是通过提交强制仲裁来解决,所以菲律宾提交仲裁是违反大家的双边协议的。
其次,裁决结果口口声声说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精神,可是这纸荒唐的仲裁书却在实实在在违背公约精神:菲律宾提出的仲裁实际上是关于领土主权问题,而领土主权问题确实是被公约所排除的。也就是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肯定管不了主权,和主权是没有关系的。而这次的仲裁结果如果说和主权没有关系,恐怕菲律宾人自己都不信。
最后,对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第二节的强制性国际司法管辖,2006年8月25日中国针对第298条做了如下声明:“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即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换言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第二节的强制性国际司法管辖不适用于中国,裁决怎能违反公约精神,擅自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海牙仲裁法庭这个没有仲裁资格的机构出具了一纸毫无法律效力的仲裁书。这一出荒唐的闹剧已经在国际社会中引起普遍的反感。柬埔寨首相洪森说,南海仲裁案的仲裁结果是“出于政治动机”。马拉维总统彼得·穆塔里卡说,马方理解并支持中国在南海仲裁案上的立场。马拉维将与其他非洲国家一道,支持有关各方通过协商谈判和平解决南海争端,而非诉诸强制仲裁。津巴布韦总统穆加贝说,津方坚定支持中国处理南海问题的主张,即相关国家要通过双边对话,和平解决争议。赤道几内亚执政党民主党总书记奥萨认为,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问题提出国际仲裁是不合适的,不利于南海和平与稳定。在涉及领土和领海纠纷的问题上,双方应该在相互尊重主权的情况下,根据《联合国宪章》,在国际法的范围内通过双边协商谈判和平解决争端。他呼吁菲律宾尽快回到协商谈判的轨道上来,保持南海的和平与稳定,等等。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如此多的国家支持中国的南海立场恰恰说明海牙仲裁法庭的非法仲裁不得人心。不过从长远看,这也许有助于它成熟。(作者是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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