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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由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被日前参加亚布力年会的企业家们称之为一大进步。背后的观点不言而喻,就是希望政府减少干预。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立有效的政府治理,实现的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方法是简政放权。而被称为计划经济最后一块堡垒的教育领域,改革进程则显得缓慢。简政放权说起来容易,落实起来很难。
教育领域的改革,最难的是管理体制。之所以难改,区域差距大、教育资源不足等都不是根本原因。最根本的原因是,这种改革,往往就是革掉部门自己手中的人事、财政、招生等权力。没有理想信念和壮士断腕的勇气,很难有部门不受利益裹挟。因此,教育领域屡次提出的简政放权,往往都是虚晃一枪,有时虚放实收,有时放少收多。
但从纵向来看,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确实成效显著。改革开放初期,各级政府财政短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1985年中央颁布一纸决定,建立基础教育“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调动全社会兴办教育的热情,部门、企业,包括村级组织都纷纷举办学校。那个年代成长的人多如笔者一样,是在“家门口的学校”读书的。
2001年展开的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改革,将分散在乡镇政府和宣传部门的教育管理职权收归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且强化了县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和教师工资的保障,这对义务教育整体水平提升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此后,政府教育保障力度不断强化,学校发展、运行的后顾之忧逐渐减少。
应该承认,这样的“强化政府职能”对快速提高教育基础水平是帮助极大的。但带来的弊端是,教育管理沿着“强化政府职能”这一惯性思维延伸,政府部门对教育管理更加具体,学校愈发丧失活力,质量提升和投入增长不成正比。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依靠宏观调控、减少直接干预成为经济领域有效治理的共识。教育领域亦然。科学有效的教育治理,绝非政府管得越细致越具体越好,政府只有有所为有所不为,教育治理才能更有效率、更有质量。时至今日,政府需要摒弃的思维是:不能因为我给了学校人财物,我就可以什么都能管。政府应该意识到,公权力是有限制的,公共管理是有边界的。
基础教育领域要建立有效的政府治理,依笔者愚见,应该从三个维度去理解:一是政府履行职责要“全面”,规划制定、经费划拨、工资保障、学生资助等属于政府职责,要责无旁贷,绝不缺位,做好“责任政府”应该做的;二是政府行使权力要“设限”,不能恋栈权力,将职权延伸过长,越位管理过多、过于具体的微观事务,不该管的事坚决不管,扮演好“有限政府”的角色;三是政府治理方式要“转变”,要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和政策指导等方式,注重“理”善用“管”,改变直接管理、只“管”不“理”的行政方式,树立“服务政府”形象。
对照这三个维度,当前一些地方教育管理行为的得失、优劣立现,类似将公办学校财务划归核算中心统一管理,教师招聘由人事部门统一负责,民办学校收费由物价部门统一定价,招生由教育部门规定计划,甚至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推行各种文化进校园等等,这些做法已不能适应现代管理的要求了。学校作为独立的法人,应该在《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框架内依法办学,拥有完整的招生、教学、教师招聘、经费管理等法定权限。上述行政行为显然管理过于微观、具体、直接,侵犯了学校的职权,导致学校法人空心化。但是,因为长期如此、普遍如此,也便法不责众,乃至熟视无睹、理所当然了。
当前教育治理的现状是政府越位、学校缺位、社会失位。症结是政府过于强势,挤压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包办了社会的教育职能。中央为教育有效治理开出的药方是管、办、评分离,由政府负责宏观的管、学校负责具体的办、社会负责中立的评。当务之急是建立起以学校法人制度为核心的责权利体系,保障学校在教师管理、组织教学、招收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管理设施和经费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不受行政权力的干涉。朱永新、李希贵等学者一直呼吁制定《学校法》,也正是基于这个道理。
教育发展的历史实际上非常清楚地表明,学校越独立,才越有可能培养出杰出人才。教育部把推进“管办评分离”作为今年的工作要点,年初《中国教育报》曾组织专家研讨和笔谈“管办评分离”,在理论和舆论层面已经为教育治理机制改革作了准备,现在就差行动上的落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