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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厦门大学一博士生导师发表公开信质疑学校博士招生及开课制度,引发舆论关注。事实上,业界对此项做法的质疑不是第一次,而主动或被动退出招生的教授也不是一两个人,因此不能不对它进行系统反思。这个制度就是近些年在不少高校实施的“博导不交钱就不能招收博士生”的做法。
先从逻辑上分析,这一制度的基本假定是“传播知识越多越赔钱”。一个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要把自己的专业知识传授出去,必须自己掏一笔钱给掌握了招生管理权力的研究生院。也就是研究生导师一方面要教学生,一方面要贴钱,不贴钱就不能招生;你越想把自己的专业知识传授出去,就越需要交更多的钱。以厦门大学为例,该校从2014年开始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进行改革,规定博士生导师必须按期足额缴纳导师配套经费,才具备博士研究生的招生资格,缴纳标准按照不同学科类别,每名博士生2.9万元到7.7万元不等。
那这笔钱从何而来呢?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不少导师想方设法外出争项目、报课题,再拉学生为自己主持的项目和课题打工。即便对理工科的研究生而言,整个循环链也体现了导师是老板,学生是雇工;研究生院是老板,导师和学生都为研究生院打工。导师交钱如同出租车司机给公司交份子钱,不交份子钱就不能上路,这种管理显然对师生关系、教师与研究生院的关系造成严重的损害。
这种体制实施几年下来的结果是,理工科和那些与市场靠近的专业是可以顺利循环的,而基础学科与人文学科则很难筹到足够的钱。于是在人文及基础学科,那些通过各种手段挣到钱的人,即便学术水平差也能招生;如果没法争到项目和经费,即便你的学问做得再好也无法招生。现实中,那些学问做得好的人往往希望研究些真问题,不愿花太多精力在争项目、跑关系上,或者主观上不愿意去筹那个钱,因此这一制度在人文和基础学科是典型的逆向淘汰制,能教好学生和做好学问的人面临被淘汰出局。长此以往,学术水平只能越来越低。
人文学科往往有合适潜能的人就能做出好的科研成果,并不需要花费多少钱,不具有合适潜能的人花再多的钱也做不出有质量的成果,导师交的钱与研究成果之间没有必然关系。不能以钱来衡量的学生成长和研究,却需要以钱论可否,最终必然损害师生利益和科研水平。
有人认为导师使用了学校的资源就应该交钱,这里面就涉及大学里谁是主体的问题,究竟师生是主体还是学校的行政机构是主体。如果是前者,学校的一切资源都应该首先用于教学和研究,包括行政管理在内的各类职员是为师生服务的,相应的经费管理和分配制度就应由师生通过专业的过程和渠道制定,就不会出现当下整个人文学科都不赞成的管理制度仍在实行的情况。现有的体制里管理主体实际上不是导师,而是研究生院,导师成了一个“打工者”,不管是文科,还是理科,导师都须先把钱交给研究生院才能获准招生,这就引发了在研究生招生和管理体制当中始终存在的矛盾。
将缴纳科研经费和招生资格相挂钩,显然不利于高校科研水平的提高。高校在制定政策时应该考虑不同学科的实际情况,并适当提高导师的自主权,甚至可以考虑撤销大一统的研究生院,把研究生培养管理的职能收回到各院系,以便减少行政运行成本,保障各院系、各专业的导师依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灵活而又符合实际的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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