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的关键在于“强制性”,全面落实这一“强制性”,有利于强化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与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提高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和个人保护未成年人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和完善强制报告制度,必将进一步加大惩治、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共青团中央等九部门近日发布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规定,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9类不法侵害,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相关报道见05版)
此次发布的《意见》,解决了强制报告制度中“强制”这个关键问题。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去年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增设这条法律条文之前,强制报告制度已在一些城市以地方法规形式实施。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等原因,使得强制报告制度缺乏刚性执行力。《意见》明确了执行强制报告制度的责任、规范和追责机制等,凸显了“强制”的作用,以最大限度消除“不报告”隐患。
《意见》明确,国家机关、相关组织及相关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教育、医疗、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报告的义务。强制报告制度参与治理的部门众多,工作涉及面广,体现了国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力度不断加强,保护未成年人的网越织越密。
《意见》明确了强制报告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工作规范。如公安机关应立即接受报案,在受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相关人员应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私自传播的追究法律责任等。工作规范确保强制报告制度有案必报、有案必查,应当刑事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须依法对公安机关开展监督。
《意见》明确了制度落实的督促和追责机制,包括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个人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监察委员会依法进行问责等。只有对执行部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加大问责追究力度,才能对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形成足够的压力,促使他们依法履职、尽心尽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某中学保安陆某对14岁女学生苏某进行猥亵,事发后苏某家人、陆某和老师三方签订协议私了此事,最终陆某被判刑,涉案教师被严肃问责。涉案学校和教师违反强制报告制度,在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后,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督促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严肃整改,对涉案教师进行问责处罚,全面排查校园安全防范相关问题。此举不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筑起“防火墙”,且确保了强制报告制度在实践中的刚性执行。
保护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的关键在于“强制性”,全面落实这一“强制性”,有利于强化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与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提高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和个人保护未成年人的能力和水平。强制报告是保护未成年人行之有效的惩防措施,对于及时干预、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具有重大意义。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近年来高发,且存在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严重影响了打击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率和效果。正因为此,犯罪分子总是心存侥幸,力求逃避应有的惩罚。实施强制报告制度,就是让性侵、虐待、拐卖等罪犯无所遁形,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和委员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防机制建设提交建议、议案提案。此次《意见》发布,及时回应了公众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的强烈呼声。建立和完善强制报告制度,必将进一步加大惩治、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有力的司法保障,守护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