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文体-正文
王 平:爱国是伊斯兰教的优良传统
//www.workercn.cn2014-05-20来源: 人民日报
分享到:更多

  爱国是信仰中的坚守,也是穆斯林的担当和责任,彰显出穆斯林的高度与大义

  爱国是伊斯兰教的优良传统,是穆斯林应尽的义务。伊斯兰教一向认为“爱国是信仰的一部分”,这一理念给各国穆斯林规范了道德原则。对于所有穆斯林来说,爱国主义都是一种价值观,是一种对祖国的感情,是可以具体化、生活化、大众化的;凡是有益国家的行为,都是爱国表现。

  伊斯兰教传入新疆1000多年,各族穆斯林世代生活在中国这片热土上,繁衍生息,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不可分离的成员。爱国是信仰中的坚守,也是穆斯林的担当和责任,彰显出穆斯林的高度与大义。国家利益至上不光是爱国主义的根本要求,也是伊斯兰教信仰文明的根本体现。在信教群众那里,爱国和爱教是平衡一致、和谐统一的。

  在伊斯兰的信仰中,个人都应遵守社会的法制、秩序和规则,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应是服从和服务,个人的行动自由不能超越社会的集体法规。如果无视社会的福利和秩序,个人的功修毫无意义,个人的善心无从表达。个人的道德不与社会的需要对接,就等于空头支票。穆罕默德曾把社会比作大厦,“其中所有的墙壁和支柱都互相支撑”,又曾比作人的身体,“任何一部位受伤,其他部分都不会舒服”。就是说,如果穆斯林身处的国家受到了伤害,穆斯林本身和自己信仰的宗教也同样会受到伤害。穆斯林的这种自我从属于社会集体的意识,把个人的安宁和自由与所在国家的公益相协调的意识,再次证明,顺国即顺教,爱国即爱教。

  《古兰经》和“圣训”要求穆斯林追求和平、团结、友爱。团结非穆斯林,努力争取非穆斯林的理解和支持,是穆斯林遵循经训教导的具体表现。从伊斯兰教角度看,非穆斯林始终是穆斯林团结的对象,决不可以将非穆斯林当作敌人看待。穆斯林必须不断提高与他人和睦相处的素质,那种排斥非穆斯林、敌视非穆斯林、将非穆斯林视为异己的心态是错误的,是违背伊斯兰教精神的。

  作为穆斯林,如果通过自己的言行促进彼此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就是爱国的表现。反之,搞分裂、由于自己的言行导致各民族互相隔阂、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不团结,扰乱国家的秩序,是离经叛道的行为。团结是营造和睦大家庭的条件,只有大家团结一致、友好相处,国家才有稳定的社会环境,人们才能安居乐业。那种不能给非穆斯林带去和平、反而残忍杀害无辜的非穆斯林的行为,是伊斯兰教所不允许的,更不是真主所喜悦的。

  历史告诉我们,和则兴盛,分则衰弱。和平共处是任何事业发展的前提,是穆斯林追求“两世吉庆”的重要条件。当前的新疆正在抓紧时间搞现代化建设,不但需要一个和平的外部环境,更需要一个稳定、团结、和平的社会氛围。发扬伊斯兰教的优良传统,做一个具有宽以待人高尚精神的穆斯林,不仅是穆斯林自身的需求,更是全社会的要求。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