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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封杀涉毒明星 有“挂一漏万”之嫌
王琳
//www.workercn.cn2016-04-13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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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员涉毒,不仅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还侵害了公职人员应模范守法的职业形象。这双重危害,正是对官员涉毒从严处罚的法理基础

  一段时间以来,房祖名、柯震东、张默、高虎、王学兵、尹相杰、毛宁、傅艺伟等演艺界明星,先后出现在涉毒名单中。虽然自2015年起,多个城市的行业团体采取自发行动抵制涉毒艺人,但这种缺乏法律依据且又不具强制力的行业自律能起到多少实际效果,一直备受质疑。

  “封杀”涉毒艺人如今在上海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新实施的《上海市禁毒条例》第十四条如是规定:“广播影视、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前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

  就是这短短百余字,成了全国地方立法中率先“试水”依法管控涉毒艺人从业行为的法条。将目标锁定在影视明星,通常的理解是,这些影视明星与普通吸毒者不同,他们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市场号召力,其不当的言行易对粉丝产生不良的示范作用。

  但以公众人物的公众性和号召力来作为“封杀”涉毒者的理由,单单指向影视明星可能有“挂一漏万”之嫌。比如,有的微博大V、草根网红、知名作家、画家、企业家等,也许在粉丝数量上并不亚于、甚至有的还超过了一些影视明星。而一些地方官员,同样具有公众性,且其不当言行对当地民众的不良示范作用较明星更为突出。既如此,若有这类微博大V、草根网红或党政官员等涉毒,是否也应在地方立法中平等享受被“封杀”的待遇?

  从逻辑上讲,既然演艺明星涉毒,要以三年期限封杀其演艺市场;微博大V涉毒,也应在三年内禁止其发微;网红涉毒,应在三年内禁止其活跃网络;作家、画家涉毒,同样应三年内禁止其出版著作、售卖画作或举办画展。明星企业家涉毒,那就三年内禁止其服务企业。照这样列举下去,所有与公众性相关的人员,可能都将面临职业禁入问题。如何确保立法的科学与公平,对地方立法将是很大的考验。

  日前,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并没有条款对明星实施“封杀”,而是在多个条款中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毒品犯罪,作出了从严处罚的规定。官员涉毒,不仅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还侵害了公职人员应模范守法的职业形象。这双重危害,正是对官员涉毒从严处罚的法理基础。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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