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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欢迎来到网络直播的新时代。
想要上手吗?再简单不过。一台电脑,一根网线,再加个把美女,或是“鲜肉”,就能开张吸金;从飙车到“造人”,从屠杀野生动物到表演生吃奇特物品,从“偷拍空姐”到言语引诱未成年人……这些蔓延的乱象,屡屡击穿道德底线,乃至逾越法律红线。
从法律的角度看,网络直播的涉法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主体,包括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经营资格“不达标”;第二个就是网络直播的内容,突破了法律的界限。
在一些人看来,网络直播就是一块“无主之地”,谁都可以“耕种”“收获”。但是,根据《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从事网络直播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经营许可制度的要求。
非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即可;如果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就不是搭个平台、支个摊子的事情,必须取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此外,直播平台还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否则不能从事直播业务。
从现实看,“无证上岗”“违法经营”的现象并不鲜见。之前的一次互联网文化活动查处行动,就发现北京云太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思享时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张宇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经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表演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当然,现实中,即便是有了经营资格,也不代表网络直播的内容就合法合规。在直播平台上,许多“惹人眼球”的节目就很有违法之嫌。一旦网络直播平台、表演者直播内容逾越法规,这些平台和表演者,均须承担法律责任。
有的网络直播活动已涉嫌犯罪。比如说,在某直播平台上,一种所谓“充值——游戏——变现”的新“玩法”,让该平台沦为“线上赌场”,已然涉嫌开设赌场罪。
还有一些网络直播活动,虽说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却也属于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比如去年的“偷拍空姐门”,滴滴司机孔某在未告知乘客的情况下,诱导乘客暴露个人隐私并直播,如此就侵犯了他人隐私权。
如何才能规制网络直播乱象?打击是有必要的。2016年7月1日,文化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网络表演活动中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责任缺失、管理混乱,以及一些表演者表演活动低俗、色情等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规范,并于7月12日公布了第25批违法违规互联网文化活动查处名单及查处结果。这种“严厉打击”的好处是在“遏制势头”上立竿见影。
但是,网络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对此起彼伏的直播问题,终归“独木难支”,还得依托网络平台的力量。根据国务院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公安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直播平台在管理上责无旁贷。在“夜宿故宫”事件中,有关平台审核人员第一时间发现该直播涉嫌内容违规,立即关停了直播并删除了该直播视频,即是力证。
从长远看,还需要完善的制度建设。现实中,网络直播的确不太好管。一场网络直播面向公众,等平台察觉介入,往往“木已成舟”。当初,某平台直播性行为,尽管第二天即在网站首页发布“禁令”,但不良影响毕竟已产生。如果制度“全面覆盖”了,平台的管理也会更迅捷有效。
自2016年12月1日起,国家网信办实施《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对于直播资质、内容管理、信用体系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画了底线。一些直播平台也陆续出台管理规则,对主播和用户的行为进行规范。之前,20余家网络企业负责人共同发布了《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这些“自律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一起编织了一张遏制直播乱象的“立体藩篱”,也让人们对规范网络直播更有信心。
在互联网的海洋,新事物层出不穷,网络直播只是浪花一朵。今后,还会有哪些新的“生命”出现,还会有那些新乱象滋生?加强情况研判,预留法规空间,加大打击力度,我们的网络环境才会纯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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