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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北京晨报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该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公共浴所对艾滋病人说不有没有必要,也引发了业内人士和社会公众的争议。(10月14日《北京晨报》)
细细看来,争议双方一种态度是支持,理由是为了大家的安全和健康考虑。另一种态度是反对,认为此举带有严重的歧视色彩,且艾滋病病毒通过呼吸道、消化道和完整皮肤的接触是不会传播的。实际上,无论是哪一方给出的理由,都没有说服对立派的人……
支持:防微杜渐避免百密一疏
对于“公共浴室对艾滋说不”,网友的支持与反对意见基本平分秋色,难分伯仲。要我看,这条规定真的可以有。其一,从现有医学理论来说,虽然艾滋病是通过性、血液、母婴这三大途径传播的,在公共澡堂洗澡“据说”不会传染艾滋病,但是,艾滋病毕竟是现代医学尚未攻克的疑难疾病,很难说现在已经完全掌握了它的全部特性,不怕一万,只怕万一,防微杜渐,才能避免百密一疏。
其二,从商务部的规定来看,它针对的是整个沐浴业,而非只是单纯洗洗澡的浴室,当然也包括修脚、搓背、按摩等服务场所。虽然完整皮肤不容易传播艾滋病,但修脚和搓背等可能导致皮肤损伤,进而流血,产生传播艾滋病的风险。何况这些场所,未必有严格的杀灭艾滋病的措施。即便在公共浴室,谁敢保证进去的人,其皮肤就一定完整无破损?艾滋病是一种致死性疾病,必须严防死守。
其三,保障艾滋病患者的沐浴权,要以不影响公共安全、不牺牲绝大多数人的健康权为前提。艾滋病虽说“可防可控”,但并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严重威胁着公众健康安全。我们从来不歧视有特殊病种的人,但也不能为了所谓的不歧视或人道主义,而让绝大多数健康人处于不安全的境地。
此外,公共浴室对艾滋说不,对艾滋病患者本身也有好处。艾滋病患者自身的免疫力本来就低,容易感染别人不易感染的疾病,有了禁入公共浴室的规定,就会促使其自觉远离公共场合及人群,以免再被其他疾病感染而百病缠身。
在我看来,公共浴室对艾滋说不,这才是科学的态度,别以“歧视”名义,不分青红皂白加以反对。(何勇海)
评判:匹配现实的选择
任何的管理都必须匹配现实,而不能冒进,否则会增加新的麻烦。在这里,这个具体的现实,我主要指的是社会对艾滋病认识的局限,而正是这种局限导致了谈艾色变,导致恐惧令歧视大面积发生,这种认识也可以是一种社会平均水平。当这种分数达不到及格水平,你改变不了现状,它不是某个专家摇臂一呼,就可以把这种疾病歧视铲除,如果认识依然是欠缺的。
艾滋病患者应该像正常人一样,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这是一种暂时还高于现实的目标。歧视依然存在,而且无处不在,要承认这一点可能相当不容易,但它却是在眼皮下真实发生的事实。在一个歧视还很严重的环境下,允许艾滋病人进入公共浴室,未必就是保护。如果承认艾滋病人进入公共浴室可能会制造一部分的恐慌,作为平等的消费者,后者同样有必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同样是需要尊重的。
没必要对“禁艾滋病人进公共浴室”吹毛求疵,它并没有剥夺艾滋病患者淋浴的权利,难道后者一定非要到公共浴室淋浴?也谈不上是一种歧视,在没有达到绝对的安全之前,这部分社会群体不进入这种场所,既是对他人的保护,也是对自己的保护,是一种很自然而然的选择。
在主观上,善良的人们希望,艾滋病患者能够像正常人一样,参加到各种社会活动和工作中去。但在客观上,这几乎不可能。它毕竟是一种疾病,患病者总会有区别于健康人的某些特质与局面,不是天真地认为把眼睛闭上,这种“不同”它就不存在。哪些是他们适合的?哪些是他们不适合的?甚至哪些权利可能会得到保护?这些归根到底都取决于社会对疾病的认识水平,认识更全面,得到的可能会更多,但首先它是需要时间和耐心的,从低级野蛮阶段到高级文明阶段。
我认为,目前法律保障的重点应该是,艾滋病患者的生存权,包括就业医疗养老上的特殊照顾。而进不进公共浴室,并没有某些激进分子想象的那么重要。在家单独沐浴难道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吗?(吴帅)
反对:无助于遏制疾病传播
相关管理部门的出发点是好的,在涉及百姓生命健康的问题上表现出了一种负责任的态度。然而笔者认为,意见稿中的一些内容,不仅对控制艾滋病传播于事无补,反而有可能会挑起群体之间的对立情绪。
首先,在制定法规措施的时候要考虑到可行性和效用性。警示标志,只是几个文字而已,又不是“高压电线”,其肯定很难达成限制艾滋病患者进入公共浴室的目的。
对于艾滋病患者来说,看到这样的标志,内心极有可能产生对抗、抵触的心理。你越是设立条条框框,他们就越不愿意接受检查、及时治疗。大家都有这样的经验,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都会讨厌那些给自己设立种种规矩的人。你越是让我往东我偏要往西,你越是明令禁止,我偏要来“顶牛”。因此类似的法规,极容易让艾滋病患者滋生逆反心理,从而造成病毒的扩散。
公众的健康需要保护,但是也应该给予艾滋病患者相应的尊重,这两者完全是可以共存的。作为社会管理者,完全可以采取其他建设性的措施来控制疾病传播。比如设立艾滋病患者专用浴室,相信只要有道德观念的患者都会理解这样的做法。一方面疏导患者进入到属于他们自己的公共浴室,另一方面也可以消除普通民众的恐慌。相比于警示标志,专用浴室显然更人性化,更能体现出社会的宽容。因此,在浴室门口不如用指示牌代替警示标志。
应该说,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控制疾病的传播是无可非议的。不过,有关人士必须明白,不管出于何种目的,都应对各方面的关切进行考量,对法规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否则容易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对问题的解决反而会起到反作用。(吴治邦)
提醒:别成为一纸空文
禁止艾滋病人进入公共浴室,之所以发生争议,关键是艾滋病是否会通过公共浴室传染他人。认为此规定有歧视艾滋病人之嫌的人,主要理由是艾滋病不会通过公共浴室传染他人,事实果真如此吗?
我们看到,对禁止艾滋病人进入公共浴室持反对态度者认为,“艾滋病的传染并不像一般人想象的那么容易。”浴池的水温,艾滋病毒很难生存。艾滋病病毒寄生于人的血液中,离开了人体很容易死亡。56℃30分钟就能杀灭它。完整无破损的皮肤是很好的防御屏障。此说在一般情况下,应该说是成立的。关键问题是进入公共浴室的人,谁也不敢保证自己的皮肤完整无破损。倘若不注意抓破了身上哪个部位,岂不成了艾滋病毒侵入的对象!这就是说,艾滋病人进入公共浴室,对其他入浴者并不能保证绝对安全。
在不能绝对保证入浴者不受艾滋病毒感染的情况下,允许艾滋病人进入公共浴室,则是对公众健康安全的不负责任。因此,禁止艾滋病人进入公共浴室,绝不是对艾滋病人的歧视,而是对公众健康安全的保护和负责。想必一切有良知的艾滋病人,对禁止其进入公共浴室的规定也会表示理解,并自觉遵守这条规定。
更需要指出的是,即使禁止艾滋病人进公共浴室写入《沐浴业管理办法》,似乎也是一纸空文。艾滋病人的头上并没有标志,公共浴室的从业者又怎样去辨别谁是艾滋病人?对此规定,一些从业者提出了质疑,认为最大的问题是禁止入内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有些表露在外的皮肤病我们尚且可以看到,但如果是性病和艾滋病人,也只能靠自觉,我们无从监管,而且也没有权力去盘查。”
由此看来,如何避免禁止艾滋病人进入公共浴室的规定变成一纸空文,还有待破题。(杨杰)
三言两语
●超过7成的网民投的是赞成票,这已经说明了民意吧?
——梁伟阳
●艾滋病严重威胁健康安全,对于这样的公共卫生问题。社会管理者采取相应措施,这是非常必要的。
——王方
●其实没什么好争的,因为这规定很难实施——难道我们要给每个进浴室的人验血吗?
——张傲霜
●如果不能消除恐惧感,我们就要投反对票。
——胡文杰
●那些说“传染并不像一般人想象的那么容易”的人,你们的判断有多大的可信性呢?
——方敏
●没必要硬是为了所谓宽容,拿多数人的健康安全冒险。
——景学英
●要以宽容之心对待患者,不能有如此歧视的举措。
——林端玲
●艾滋病人应主动避免传染的可能性,这也是社会文明的体现。
——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