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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底线何在?
//www.workercn.cn2013-12-17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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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服装店店主蔡某某怀疑一女孩是小偷,将截图发布到了网络上,请求网友曝光其个人隐私。结果,被“人肉”的在广东陆丰市陆城某中学就读高中的琪琪自寻短见。就此,本报晨语版在昨天多棱镜栏目刊发了评论,读者来信就这一问题进行了热烈探讨。为此,我们特意撷取了四篇文章,分别从不同角度对这一事件进行全方位的探讨,予以分析、评价乃至建议——我们理解大家踊跃评论的原因,毕竟,正如本报评论所言,如果“人肉搜索”边界不清,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析因:现实当中规则不彰

    从法律上讲,就算是被法院宣判有罪的盗窃犯,我们也没有权力将其照片贴到电线杆上,把人家的任何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在网上对被怀疑偷窃的女孩进行“人肉搜索”,和将照片贴到电线杆上的做法无异,甚至影响更大、更坏。

    服装店主因此被刑拘,这是理所当然。但不客气地说,那些帮服装店主“人肉搜索”的网友,在这一事件中充当了帮凶的角色。他们手里的鼠标,此时间接成了杀人的凶器,也许是不经意、甚至是充满正义感地一挥,却要了一位中学生的命。

    “人肉搜索”引发意想不到的恶劣后果,这不是第一次。琪琪的死也让网友开始对“人肉搜索”进行思考,有人甚至提出要敲响“人肉搜索”的丧钟。这其实是找错了靶子,忽视了“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人肉搜索”也是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是一种风险小、效果好的监督方式。在一些著名的反腐败事件中,“人肉搜索”就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手段其实并没有“原罪”,“人肉搜索”之所以屡屡出事,还是在于现实当中规则不彰。比如,我们缺少对公民隐私权的尊重。公民尊重他人隐私和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都比较淡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比较普遍。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才使得网友在“人肉搜索”时肆无忌惮,甚至已经伤害了他人权益、触犯了法律法规还浑然不知,有时候还以为自己在伸张正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说的好,“作为公民,你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有缺陷的其他公民通过言论表达不满,这是你的自由和权利。但是你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这是民事过错责任原则的底线,也是‘人肉搜索’是否违法的界限”。“人肉搜索”,不能以践踏公民的隐私权为代价。(刘昌海)

    评判:向罪恶的谄媚

    因为网络暴力横行,近年来催生的对当事人精神伤害的事例数不胜数,那么又究竟是谁给了网民们“审判”的权力呢?答案是没有,从来没有。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任何一条规定中言明,网民们有动用网络“特权”私自审判某人的权力。那么又是什么促使网民们去追风盲从地对一个女生进行语言上的强追猛打?笔者认为这是自卑使然的选择。人们对于同一个事物的价值认定和情感表达大多不会雷同,但是人性中对于财富、权势等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东西则充满强烈的贪欲需求,而网络平台的自由性则给了他们一种高高在上凌驾他人头顶的飘飘然感觉。

    正是因为弱者求强、同强求优的“特权意识”才使得有特权的人容易滥用特权,没特权的人更容易迷恋特权。那么特权就该消失吗?绝无可能。在人性的自觉性还未达致“天下大同、万事为公”的境界时,放下特权忽视特权会造成社会动荡无人治理的严重后果。对于网民来说,网络是一种另类特权,前提是他们一直处于觊觎社会特权的状态。因此,网络特权也就化作了盛夏雨露,成了滋长他们内心贪婪的甘霖。尤其是当18岁少女跳河自尽后,网民们纷纷调转枪口指向涉事服装店店主并在其微博页面留下大量低俗不堪的言语,这种权力的释放意识及渴望是多么强烈啊!笔者不得不为之愤怒,一个民族的脊梁什么时候变得如此谄媚?不管网民们是以何种心态改变攻击对象,但是语言暴力的本质依然是存在的事实。不管网民们“审判”得多么大义凛然、多么愤世嫉俗,都改变不了这些都是谄媚之举的出发,即向社会谄媚、向主流谄媚、向罪恶谄媚。(周成洋)

    反思:对隐私要有起码尊重

    透过事件的发生原委,人们看到的是“疑人偷斧”的先入为主、不明真相的从众起哄、不负责任的人云亦云,貌似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的“正义”背后无疑是理性、责任与法治的缺失。无论是服装店店主求助网络的人肉“寻贼”,还是少女以投河自杀的极端方式昭示世人,当事双方都没有在权利可能受损时理智地选择诉诸法律。法治“被遗忘”也许才是这起事件的真正“悲剧”所在。

    对法治的缺乏敬畏,还表现在网友们的听风是雨和随意发声。网络世界的一个不争事实是,只要有人提出“人肉”搜索的请求,几乎毫无例外地都会得到一些网络“热心人”的出手相助,他们在不明事件真相语境下的盲目“帮忙”,甚至不惜动用个人话语权说三道四。胸中无底线,信息不过滤,发声无遮拦,只图自己痛快,不顾他人痛苦,缺乏对个人隐私的起码尊重和对法律法规的基本敬畏。也许,随着事态的逆转变化,那些曾经热衷于“人肉”搜索琪琪的人,已经倒戈为“痛斥”服装店主不道德的抨击者。

    少女自杀事件目前以核心当事人一方死无对证,一方刑拘在案作结,追求事件真相似乎显得不再重要。尽管警方拘留的肇事者只有服装店的女店主一人,但那些曾经“人肉搜索”的网友和“指指点点”的同学朋友,何尝不是少女自寻短见的间接当事人,又何尝不受到良心和道义的拷问。假如网友多一些对事件真相的追问,对网络发声法律责任的担当,假如身边朋友对蒙冤的琪琪多一些信任与宽慰,悲剧或可避免。(张玉胜)

    提醒:法律才能终结悲剧

    “人肉搜索”害死人,这不是第一起,但我们希望这是最后一起,不要让“人肉悲剧”再上演。实际上从2006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虐猫女”事件到2008年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女白领死亡博客”事件,再到2009年“央视实习生”事件,“人肉搜索”就一直饱受社会诟病。但是,由于广大网友的法律素养、权利意识和隐私观念淡薄,加上“人肉搜索”对反腐败起到了一定作用,网络的浮躁和喧嚣,以及道德审判大棒掩盖了“人肉搜索”的道德和法律风险,忽视了“人肉搜索”对社会的危害和破坏性。

    不管是犯罪分子,还是犯罪嫌疑人,作为公民,他们享有与其他守法公民同等的名誉权、隐私权,不能因为他们是犯罪分子或者是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剥夺他们的名誉权、隐私权。“人肉搜索”就是对他们隐私权的粗暴侵犯,实质上是网络世界里的游街示众行为,是一种“网络暴政”。而且,在法院没有判决没有生效之前,就给他们贴上小偷等标签,就是对他们名誉权的侵犯。

    事实上对于“人肉搜索”的侵权行为,国家法律并不缺乏追究责任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网络传播自身的特殊性,使得相关法律条文具体到“人肉搜索”的侵权案件中时,变得很复杂和很难操作。在这起“人肉悲剧”中,导致小女孩经受不住压力而走上绝路的,除了发布照片的店主之外,还有广大“人肉”和发布以及转载这位小女孩姓名、学校相关信息的网友。如果从追责层面说,不能只是追究发布照片的店主责任,还必须追究发布、转载个人隐私信息的网友责任。

    因此,要制止“人肉搜索”这种“网络暴政”,终结“人肉悲剧”的唯一利器就是法律,国家必须完善相关法律,为个体提供可操作性,让所有参与“人肉悲剧”的网站和网友都付出应有的代价,倒逼网站和网民提高社会责任。须知“人肉搜索”是服务社会、服务人的现代工具,而不是糟蹋人,甚至夺人性命的凶器。(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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