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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具有里程碑意义
国内明星名人因涉嫌产品虚假代言被曝光的,近年来可谓不计其数,赵本山、唐国强、葛优、巩俐、范伟、王刚、张铁林、侯耀华等大牌都一一中枪过。至于因此被诉至法院的,也不在少数。如邓婕代言三鹿奶粉、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刘晓庆代言“番茄胶囊”、陈道明因代言“和其正”凉茶、杨澜代言蓝月亮等均被起诉过。不无夸张地说,国内名人明星涉嫌虚假代言、滥代言,是为痼疾。但到目前为止,其涉假宣传的代价,除了名誉、操守被质疑受损外,其他方面可谓没有或者很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也进一步刺激了国内明星名人虚假代言、滥代言的频繁发生,遭到舆论的一再关注和谴责。
今年3月15日新《消法》生效,其第45条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增加了个人,即包括代言广告的明星。
此次,姚明因作为新《消法》生效后涉嫌虚假代言的第一位名人明星,被消费者起诉,也被法院以新《消法》的规定等予以立案,无疑打响了新《消法》治理名人明星虚假代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枪。无论最终的结果如何,这样的消费者起诉和法院受理,都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开启了消费者用新《消法》维权的新局面。新《消法》虚假广告连带责任的规定,让消费者起诉明星名人代言侵权的法律依据更充分、更明确了,这改变和终结了以往明星违规代言侵权、消费者却维权无依据、法院难受理的局面。
其次,此次法院对消费者起诉的受理立案,正式启动了其以新《消法》的规定治理国内名人明星虚假代言、滥代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实质步伐,显示了司法部门用新《消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决心和勇气。无疑,这对国内其他名人明星正在进行或下一步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谨慎代言,起到了强大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再次,在这一案例的带动下,相信会有更多的消费者会加入到用《消法》同明星名人打虚假代言侵权的官司的行列中来。同时,这对其他法院来说,以类似的案由和理由立案处理消费者等诉求,也是一个范例。(余明辉)
理解:姚明是否躺着中枪
虚假宣传一旦涉及明星,自然就会引起强大的舆论效应。相关法律专家表示,广告代言是法律行为而不是艺术活动,这话不假,但笔者以为,这里市民将姚明告上法庭,颇有些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味道,姚明做“被告”有躺着中枪的味道。
从相关调查可知,汤臣倍健官方网站上对该产品的介绍中,适宜人群为血脂偏高者,与《国产保健品批准证书》的批准内容相符,公司本身并不存在虚假广告。只是经销的门店对功效添油加醋,过度发挥了。
姚明为汤臣倍健公司代言,并不是与底下门店合作。公司本身宣传没问题,姚明的代言也没问题。当时产品的定位是“保健食品”而非保健药品。只要姚明代言并没有像底下门店宣传的那样把产品功效吹得天花乱坠,那么,门店吹牛皮是门店的事,代言是姚明的事,这两者一码儿归一码儿,其实本就不能混为一谈。
在该案例中,门店可能是打着姚明的旗号为产品大肆呐喊,借助明星效应在市场赚得盆满钵溢。这是门店个体行为,与他人无尤。清者自清,浊者自浊。相信执法部门经过调查后最终会给出一个公正的裁决。法律不会因为明星的身份而对有虚假代言嫌疑的行为网开一面,也不会因为他们公众人物的身份而让他们躺着中枪!(冯海燕)
建议:不妨学学宋丹丹
会出现什么样的判决结果,肯定是有人关心有人着急,暂且不论。单就姚明来说,如果虚假宣传成立,应该怎么做?
或许,姚明会觉得自己很冤枉:“我怎么知道产品是有问题的。”事实上,在以往发生的明星代言被诉事件中,为明星代言人辩护的声音一直是很强大的。比如,“明星也是凡人,并不具备更强的鉴别、审查和监督能力”。再比如,“产品本身具备国家质检机构核发的合格证书,并未出现什么质量问题,作为仅仅参与代言的明星来说,就不该为此负责”等等。结果是,明星们都相安无事。
但是,新《消法》的规定使明星代言广告已被上升为一种法律活动了。
姚明该怎么做呢?不妨学学丹丹姐。当年,“家有儿女,常备优卡丹”一句人们耳熟能详的广告语,让宋丹丹深陷“代言门”事件。事件曝光后,宋丹丹勇敢站出来道歉并承诺不再代言任何药品类广告,让公众对“小品女王”又厚爱三分。
明星们身上的光环也是靠汗水打拼出来的,姚明历经的艰辛更多,面对涉嫌虚假宣传,应该怎么做,恐怕姚明比谁都清楚。(王军)
延伸:很好的法律宣传课
如今的“姚明被诉”,完全可以当成一个范本来分析与阐释。
就此案来说,主要涉及的是虚假宣传的问题,此前,卓越公司对八种保健食品(包括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所做的宣传用语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消除影响,北京市工商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市民冯长顺也因此将当事公司及产品代言人姚明告上法庭,以期获得必要的权利救济。
客观来说,姚明和汤臣倍健公司签约是在2011年,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今年3月15日才正式实施的。之前的法律法规,虽然也明确了明星代言的连带责任,但主要集中在食品卫生领域,并没有涉及保健品行业,覆盖范围有限;新《消法》虽然涵盖了所有的消费领域,但今年才开始实施。一般情况下,法律的溯源力是有限的,这就意味着,冯长顺对姚明连带责任的起诉,赢面并不是很大。
赢面不大,并不意味着价值不大、意义不大。“姚明被诉”摆到台面上来探讨,就是对明星代言价值观的一种普及与警示,即明星应该学会怎么去代言产品——什么样的产品可以代言,什么样的产品需要谨慎代言,这是每个明星及其经纪团队都必须思考的问题。
与此同时,“姚明被诉”也是一堂很好的法律宣传课。新《消法》虽然明确了明星代言的连带责任,但仅仅是一种纸面上的呈现,这很难被人记住。若希望其更加深入人心,需辅之以现实案例。如今,“姚明被诉”一案,则很好地填补了案例缺失的遗憾,为明星代言需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法律规定,做了一次很有价值的宣传。
这就意味着,“姚明被诉”一案理应给明星代言带来警示价值。作为公共人物,拥有万千粉丝,他们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在这样的境况下,明星代言绝不能再过于随便,而应保持必要的理性与谨慎。
毕竟,明星代言的产品,一旦出了问题,不仅会有损自己的公共形象,还可以给粉丝们带去不必要的伤害。这背后的利益关系,每个明星代言前,都应进行必要的权衡,再决定要不要代言。(龙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