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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报道,河北涿州一高三女生因没有户口,无法报名参加高考。而该女生没有户口的原因是,因她是二胎,全家为了躲避罚款,遂一直东躲西藏、辗转四处,最后在河北涿州定居下来,而女生上户口的问题也就一直耽搁下来。
不同于常见的行政不作为、政策衔接不畅导致的权利受损,这名女生的户口问题乃是由其家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所导致,动因在其家人逃避罚款。就此而言,如果将该女生所欲求的户口称之为一种有争议的权利,当不为过。
那么,问题就是,对于这一有争议的权利,应不应当提供救济。
在我们国家的制度设计中,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但户口关系乃至决定着公民一系列基本权利的完整实现,比如受教育权、劳动权、婚姻权等等。所以,我们可以合理推导出,户口也应当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种,也就应当是普适性的、无条件的,不能因任何原因而被剥夺、漠视。即便国家在这一权利前设置了许多条件,对这一权利的获得提出了许多要求,但就算条件不具备、要求不满足,政府也不能剥夺公民此种权利,也不能漠视公民的权利缺失而没有救济。
政府无条件对有争议的权利予以救济,是否伤害了公平原则?的确,当其他人都为获取这一权利而满足前置性条件之时,没有满足条件者依然获得了权利,这对其他人确有不公平之嫌。当然,理想的状态是,这一权利的获取不应有人为的前置条件。但既然政府在管理中设置了前置性条件,那么这一条件的满足就应当作为一个考量的标准,否则,政府的管理制度将沦为毫无意义的“花瓶”,丧失必要的约束力。但这不免与公民基本权利的无条件获得相冲突。合适的做法是,政府可以在事后要求当事者弥补应予满足的要求与条件,可以进行必要的追偿。
在户口问题上,一方面,国家制度设计已经将其强化为决定基本权利完整实现的基础性条件,理应被合理推导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另一方面,政府对户口权利的保障相对脆弱,远远没有达到将其作为公民基本权利来保障的程度,甚至某些地方政府常常以前置性条件为要挟,剥夺之、漠视之。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公民基本权利极易受损,权利救济求告无门,国家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就不能忽视这个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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