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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的主要依据是2010年以来的先进事迹。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维护民族团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原则上具有盟市、自治区产业(系统)以上荣誉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被推荐为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一.在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努力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国际、国家级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奖获得者;自治区科技成果一等奖科研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国家级新产品奖、质量奖的优秀设计者、研制者以及在质量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在国家或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四.在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增强企业活力,加强节能减排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五.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六.在全国举办的业务、技术和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在自治区举办的业务、技术和技能竞赛中获第一名或创造最高纪录者;
七.在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等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八.在苦、脏、累、险等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者;
九.在自主择业,艰苦创业,促进和带动就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十.在发展农牧林渔业生产和农村牧区经济,促进农牧业产业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坚持科技兴农、兴牧、兴林、兴渔,成为致富典型,为增加农牧民收入,改变农村牧区面貌,推动共同富裕作出突出贡献者;
十一.在城镇个体劳动中,依法经营,诚实劳动,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十二.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中,遵纪守法,辛勤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城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农牧民工;
十三.在教育、科研、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等工作岗位上勤于奉献、勇于创新,作出突出贡献者;
十四.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快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发展,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建设各民族的美好精神家园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十五.在加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植树造林、防沙治沙,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十六.在维护民族团结,实现共同繁荣发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十七.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尊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维护社会稳定、执法执纪、秉公办案、打击犯罪、反腐倡廉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十八.在国际和国家重大体育、文化和艺术比赛中获得前3名的选手,在自治区重大体育、文化和艺术比赛中获得第1名的选手;
十九.在党的建设、党务、政务以及人民团体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十.在抗击特大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抢险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十一.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为表彰2010年以来自治区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在2015年4月下旬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为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公告如下,接受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