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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下午,南郑县龙岗中学附近发生一起追尾事故。肇事者为南郑县梁山镇经发办主任门某。交警带门某抽血测酒驾时被其拳打脚踢。梁山镇党委书记张忠林表示,门某是在周六驾驶私车出事的,“不会给镇政府抹黑”。(《华商报》11月4日)
干部周末驾私车,即便酒驾违了法,也该“一人做事一人当”。乍一看,跟单位似乎没有关系。但若用法律的眼光、百姓的视角和道德的标杆,所得结论就会截然不同。
首先,《新交规》关于“酒驾”行为违法性已作明确界定;《公务员法》也对公务员道德品行、遵纪守法等行为准则亦作相应要求。即便8小时之外或个人举止,都应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其次,门某知法犯法且违法被查,非但不接受监督批评,居然“摆官架”、“抖官威”,规避法律私了不成,继而妨碍执法。由是,公理亦断黑白。身为官员,不守官德、不思己过,妄图以权压法,一身酒气夹着一股官僚作风,实则以耻为荣。其德行已辨荣辱。试问,如此丑态当真“不会给镇政府抹黑”?
更值一提的是,我国普法工作已驶入第七个“五年计划”。尽管“法律六进”活动成效显著,但“进门如进风”的形式主义仍然存在。应该说,对普法工作的全程落实负有义务的各级政府,理应对干部法制教育承担责任;而国家工作人员对“知法守法、学法用法”的普法目标以及“酒驾违法、醉驾入刑”的起码规定也不该糊涂。然而,门某违法抗法的行为和领导“事不关己”的回应,再次验明了“普法工程”的质量问题。当官员说一套、做一套成为习惯,当领导“看法、想法高于宪法”,法律便形同虚设,依法行政或成空中楼阁,而建设法治政府则永远都是一句响亮的口号。
倘若门某所在镇政府依旧固持“个人行为不算抹黑”当做普法不力的“遮羞布”,而非本着“处理在先、批评警示”的思路主动担责,并根据《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因违法违纪须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以儆效尤,以正视听,终究会因回避脱责、包庇护短而致使政府公信形象被彻底“拉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