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勇:重病罪犯不该屡抓屡放
//www.workercn.cn2013-11-05来源: 北京晨报分享到: | 更多 |
近日,“神偷”老王在厦门海沧区法院受审。他是一名“老惯偷”,已经年过五旬,却始终“奋战”在盗窃第一线。屡抓屡放,屡放屡偷。他28次盗窃,22次被当场抓获,还多次贩毒,却总是因为身患重病获得监外执行。(《海峡导报》)
身患重病小偷屡抓屡放,屡放屡偷,已经不是孤例、特例,对和谐社会建设极其不利。
破坏法治原则。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很显然,“神偷”老王屡抓屡放,屡放屡偷,对社会有危险性,应遵守“不得保外就医”规定。
起到恶劣示范。比如某孤寡老人,故意犯一些小偷小摸行为当场被抓,然后认罪,隔不久出来后又如法炮制。屡抓屡放,社会影响也不好,会让一些身患重病者仿效:只要不犯重罪,只要不犯死罪,法律奈何不了,到公安,法院溜达溜达打一转。这样的后来人绝不止一个两个。
重病罪犯岂能逍遥法外?对此法律应该积极作为。要规范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对于暂予监外条件消失的,比如像“神偷”老王危害社会的,要坚决予以收监执行。同时,也可以考虑设立专区,专门关押这类病犯,让重病犯人有必要的治疗,至少要隔离重病犯人对社会的危害性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要让人民在享受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同时,觉得有尊严,觉得犯罪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觉得自由才是天底下最幸福的事情。重病罪犯不能止步于屡抓屡放,必须要提高认识,采取与时俱进的有力措施,才能遏制重病罪犯仗病犯罪,疯狂作案这一丑恶现象。
编辑: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