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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琳:人死不再赃款息的示范效应
//www.workercn.cn2014-02-13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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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已有一年多,终于有了浙江首例嫌疑人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期待对潜逃者,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能起更大的作用。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就周贤财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向温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引人关注的是,涉案人周贤财已于6年前自杀身亡。据了解,这是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浙江省首次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在一些人的观念里,人死案结。哪怕有涉案的犯罪所得,也不应再作追究,因为今天早已不是“父债子偿”的时代了。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前,出现嫌疑人、被告人死亡而其犯罪所得又需没收的情况,刑事司法是无能为力的。因为“没收财产”依附于刑事判决,而嫌疑人、被告人既已死亡,刑案即告终结。法庭不能对这一个已死之人来进行庭审,更不用说对已死之人作出有罪判决。

    也正因为这一法律漏洞,司法机关在处置那些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时,常感无力。明明事实已经查清,却得不到法院的确认,更不能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依法没收这些财产。在一些贪腐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中,一些嫌疑人在案发后明知难逃法网,甚至故意以自杀来换取家人对犯罪所得的占有。

    2012年刑诉法的修订直面了这一司法难题,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这一特别程序,作为普通程序的补充。浙江首次启动嫌疑人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从法律上看实为必然。

    周贤财案涉嫌集资诈骗,影响面广,被害人众多,依法处理好犯罪所得,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当然,这起没收违法所得的特殊个案实际效果如何,还有待实践来回答。

    还应看到,刑诉法新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并不仅仅是为了解决集资诈骗案遗留问题的。

    在公共舆论平台上,民众更期待这一程序能够有效应对外逃的贪腐官员。

    尤其是一些贪腐官员在潜逃境外后,由于缺乏引渡协议等因素,中国司法机关可能短期内无法将之抓捕归案。若没有特别程序,势必影响了对这些贪腐官员仍留置在境内的犯罪所得的处置。最高法院有鉴于此,还专门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检察院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相比起集资诈骗等经济罪案,贪腐案件更受社会关注。2012年修订后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已有一年多,终于有了浙江首例嫌疑人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期待对潜逃者,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能起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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