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8日,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人民法院对4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再审公开开庭审理,经评议后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秦运换、秦帅、黄海峰、肖金山分别被宣告无罪。2016年4月22日,秦运换在卢氏县柿树沟林坡上采挖兰草一丛三株,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非法采挖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相关报道见A8版)
此案由卢氏县检察院公诉后,卢氏县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秦运换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后秦运换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卢氏县法院提出申诉。再审查明,现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未将蕙兰列入其中,即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卢氏县法院对四人作出无罪判决。
此案可以说备受社会关注,四名被告人的命运也算是一波三折。从其最初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获刑到今天的无罪获释,算得上人生的大起大落。这一案件的无罪判决,无疑也彰显出司法机关尤其是人民法院有错必纠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更体现出只有坚守法治,才能维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无辜者不受冤枉,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最重要的原则。主要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一原则为各个文明法治国家刑法所采用,其在强调刑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注重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只有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才能让人们清楚地了解什么是犯罪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进而对自己行为有准确的预判,不至于总是战战兢兢,担心因某个行为而获罪。
采伐蕙兰无罪案让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为人熟知。该犯罪主要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蕙兰虽然属于我国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所列植物物种,但是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重点保护植物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为准,而蕙兰又不在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发布实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之中。
由此可见,认定采伐蕙兰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就缺乏法律依据,理当认定其行为不构成该罪,这样方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刑法原则。即便蕙兰确实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所列物种,哪怕其濒危程度、珍稀程度、市场价值比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物种高很多,在罪刑法定原则下,也不能作出扩大解释或类推解释,将采伐蕙兰认定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如果真的认为蕙兰值得保护,也应修正相关规定将其列入刑法保护范畴,而非随意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秦运换等人在原审中如实供述,认罪悔罪,且原审判决未抗诉、上诉,已经生效,但罪刑法定原则下,被告人“认罪”并不代表必须给其定罪,判决因未抗诉、上诉而生效不代表有错可以不纠。一些对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不太熟知的被告人即便“认罪”,一些判决即便已生效,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也应秉持罪刑法定原则并实事求是地定罪量刑,做到有罪定罪,无罪“开释”。这样方能彰显法治的力量,让法律更有尊严,司法更有权威,公众更有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