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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采访全国唯一一家“文物警察局”——新疆阿克苏地区公安局龟兹石窟分局时,该局局长介绍文物保护的龟兹经验,即公安部门与文物部门不分你我,由阿克苏地区公安局和新疆龟兹研究院共同成立文物警局,并与县级文物局联合执法,主要保护阿克苏地区东四县的500多处文物遗址,打击破坏文物行为。
为什么专门成立一个文物警局?这与目前的文物保护现状有关,文物部门在保护文物方面确实力不从心。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都可能被破坏、拆除或者处于无人管理与保护的境地,那些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乃至市、县、区级文物的命运,自然也好不到哪里去。
据2012年8月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近30年来,全国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各级各地文物部门面对这一切,往往不是不作为,而是很无奈。目前,全国各地文物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偏少、经费不足的现象较为普遍,在基层尤为突出,执法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地方文物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在城市行政长官的错误决策面前,想有效纠错纠偏,难免“心有余而力不足”。以新疆为例,在龟兹石窟分局成立之前,文物保护部门也有执法权,可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人员予以行政处罚。但这些处罚不具威慑力,不法分子并不惧怕文物执法人员,有时甚至暴力抗法。只有公安机关执法权的强制性、特许性和单向性才能给不法人员强有力的震慑。
那么单纯依靠公安部门是否可行?从法律上来讲,很多文物破坏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对不法分子来讲,微不足道。而按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对于某些尚不构成犯罪的文物破坏活动,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显然更有力度。
公安机关与文物部门联合执法,则既可借助公安机关给不法分子带来威慑力,保证执法顺利,又可通过文物主管部门对不法行为进行较高金额的经济处罚,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文物的生命只有一次,文物保护事业需要法律,需要政策,需要与被保护对象相匹配的专业机制,从观念的根源上解决问题。而龟兹经验值得全国文物保护重点地区借鉴推广,按照治安属地管理原则,由文物保护部门协助各级公安部门在重点文物、博物馆单位或文物犯罪活动相对突出的地区设立文物、公安联合派出机构,加大对文物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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