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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卫计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均应依法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各签发机构与管理机构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等作为签发的附加条件。这意味着,今后在湖北,“未婚妈妈”也能给孩子办理出生证了。(12月2日《新京报》)
给婴儿办理出生证,必须出示结婚证、生育证,这是各地通行的规矩。然而,无论怎么看待未婚生育问题,孩子总是无辜的。我认为湖北省此举值得肯定,是一种人性化做法,甚至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未婚生育也许是个错误,多生多育则是违法行为,但这些错误是大人犯的,与孩子无关。不能办出生证、不能上户口以及上学、工作受影响,表面上看是处罚父母,其实是处罚孩子,相当于让孩子为大人犯错埋单,其中存在着显而易见的不合理、不公平。进一步看,这其实也是“处罚”社会——那么多孩子沦为“黑户”,不能正常上学、工作,受到不公平对待,无疑隐藏着诸多社会风险,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一个文明的社会,不应该“抛弃”任何一个人,不应该让任何一个人陷入绝境,无论他是何种出生背景。孩子是无辜的,给所有孩子一个合法的身份,不仅是孩子们应得的权利,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之必须。从这个角度看,未婚生育可办出生证,固然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它的“正面影响”更大、积极意义更多。或者说,这是两弊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当我们找不到一个至善至美的办法来解决未婚生育子女问题时,所能够做和应该做的就是找到一个“次优选择”,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孩子是无辜的,尽最大可能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父母的错误不能让孩子承担,这是生育政策应当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在此前提下,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比如对于有人钻空子多生多育,计生部门要严格监管和查处,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