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推进以法治方式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会议指出,我国在社会救助方面存在制度“碎片化”等问题。
笔者认为,社会救助制度的“碎片化”问题折射了立法的滞后和欠缺,也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社会保障这张民生保障网的编织进程。以法治方式织牢社会救助网,就必须积极推进社会救助法的立法进程,把已有的成功做法和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以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建设。
社会救助法是民生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公民生存权保障的重要法律。尽管我国现行的社会救助政策已基本完备,但与法制化、科学化的要求尚有很大差距,制度“碎片化”问题突出。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社会保险法之后,社会救助立法就显得更加迫切。备受关注的社会救助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陷入生存危机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的制度。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提供社会救助,也是政府的法定义务。社会救助法既是一部权利保障法,同时还是一部行政程序法和权力控制法。社会救助涉及社会公共资源分配问题,在社会救助的申请和给付中,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容易被滥用,如现实中出现不少“人情低保”、“关系低保”等。这些都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
国家是社会救助的责任主体,是社会救助制度的主要供给者。社会救助立法必须明确国家承担的责任,规定国家承担的社会救助供给、社会救助资金的给付责任、社会救助监管责任,以及引导监管民间救助的责任,明确各级政府的具体责任等。
社会力量是社会救助的重要源泉。政府救助与动员社会力量救助并举是社会救助的应有之义。应当充分调动民间组织参与的积极性,赋予慈善机构、扶贫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社会救助团体更多的空间,让社会的归于社会,放手交给民间组织去办;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形成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和其他民间力量协同参与的社会救助网络。
在社会救助立法中,存在着不同部门的利益分歧,若利益协调不一致,就会牵制社会救助的立法进程。希望有关部门从保障民生的大局出发,尽快达成基本共识,形成立法合力,强力推动社会救助立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