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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上午6点15分,家住岳阳县筻口镇南源村的张阳、张蕾、刘慧3姐弟离家上学途中,离奇失踪。当天上午8点48分,家人才接到学校电话,称孩子们没有上学。心急如焚的家长四处寻找,但孩子们一直杳无音讯。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11月1日下午3时许,犯罪嫌疑人张兴艳被抓获,可惜被绑架的三名学生已不幸遇害。(11月3日《现代金报》)
这起悲剧是穷凶极恶的歹徒制造,所有的责任应该由歹徒张兴艳承担。但这件事却暴露一个令人刺痛的问题,那就是事发当日8点48分,孩子张阳的爷爷张年勇得知孩子没有上学的消息后,一方面发动亲戚四处寻找,一边拨打110报警,却被告知孩子失踪48小时后才能立案。直到当天下午5点多,长塘派出所的民警才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即警方才过问此事。
也就是说,从早上8点48分到下午5点多,在8个多小时之内,警方没有任何反应。那么如果警方在接到报警时就查看监控录像,锁定嫌疑人,事情将如何呢?可以肯定,被绑架的三个孩子在不被杀害之前就会被发现,并采取正确的营救措施,或许悲剧难免。遗憾的是警方迟迟不出警。某种程度,三个孩子被残忍的杀害,与警方迟迟不出警、不立案不无关系,换言之,警方难辞其咎。
针对儿童失踪案件,公安部早已规定儿童失踪后家长报案,不必再等48小时。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杨东曾表示儿童失踪最初的几个小时是查找解救的黄金时期。公安部打拐办规定凡是接报儿童失踪和被拐的案件要立即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当地警方48小时立案的说法与公安部的规定背道而驰。惨案已经发生,没有人能改变,但预警机制更显得十分重要。
也许警方有工作制度,也许当地派出所人员不够。可是,面对三个孩子突然失踪,在接到报警之后,至少应该出警,在第一时间了解孩子失踪的有关情况,搜集相关信息,是警察的根本职责,怎么可以以没有超过48小时不能立案为由对孩子失踪报警无动于衷呢?这或许是出警机制的问题,或许是推卸责任的借口。
因此,虽然最终警方在第三天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就此而言,功不可没,但这是迟到的保护,是迟到的正义。三个孩子已经离开人世,用任何东西都无法赎回三人的生命。对此,接警而认为不能立案的民警不觉得有愧吗?
所以,尽管命案已破,但这是由出警解救绑架案太迟和不力造成的案件性质的转变,对这一严重的后果,警方先别急于表功,吹嘘说“接警后,县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开展调查……”且不说抹开了先前的“48小时立案”的保护不力不说,确有隐瞒迟迟不立案的过失之嫌。
当然,质疑警方出警不及时,甚至提出问责警方,都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用质疑和问责廓清警方的职责,倒逼警方更改一些不适宜的制度规范,使警方出警更及时、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生命财产安全更有效、有力。尤其要避免一些陈旧的、落后的、不利于保护公共安全的制度成为一些懒惰乃至不负责任的民警的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