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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副部长齐骥8日表示,在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方面,近期将着力推进两项具体工作。其中一项是指导地方有序开展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探索。(12月9日《北京晨报》)
从本质上讲,“共有产权”住房模式仍然属于保障房的性质。探索共有产权保障房,这对于买不起商品房又渴望拥有自己的住房,实现稳定居住的中低收入家庭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从产权归属来看,产权共有介于公租房与经济适用房之间,由政府部分出资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
由于共有产权的性质决定了其经济实用性,其与商品房之间势必存在很大价差。必有一些权势者或富人想占这个便宜。“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共有产权住房模式虽好,但是避免房源鹊巢鸠占,最大限度惠及低收入群众,更为重要。政府部门在尝试产权共有的同时,应该思考如何保证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
除了住房产权改革以外,还要前移共有产权住房的审批关口,把审批程序放在阳光下,并建立产权共有住房动态退出机制。比如,对供给对象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在社区范围内举行供给对象听证会等。由于街坊邻居之间比较了解,在评价家庭经济状况、住房状况方面,他们往往比相关部门更有发言权。他们的参与能让一些关系保障房现形。
对于不符合条件,骗取保障房的假穷人除了收回政策待遇,还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让他们感觉骗取保障房得不偿失。此外,还可以对保障房政策进行动态探索,让保障房政策更为科学、公正。从而推进保障房这种准公共产品的合理配置,让民众“各居其所”。对此,江苏淮安等地已经做出了有益尝试,期待更多地方跟进。
正如上海社科院专家卢汉龙所言,福利分配不是政府对公众的恩赐,而是一种公共职责的承担。政府代表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一部分人通过弄虚作假占有公共资源,就是对真正有需要的人的一种剥夺。减少公共资源不该有的流失、保证其分配的公平公正,这是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包括产权共有住房在内的保障房资源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是保障低收入群众居住权利的一道重要防线,其意义在于保障群众的基本居住需求,并不是一项普遍的政策待遇。同时,保障房供给有严格的政策要求与收入测算标准,供给对象的确认,应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从而把有限的保障房资源用在最需要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