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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下午,在焦作人民公园里,有个老汉正在遛老虎玩。记者赶到现场采访得知,其实是饲养员老呼在陪老虎锻炼身体。(《大河报》2月12日)
见过遛狗遛鸟的,但是遛老虎别说是见,听都是第一次听到,也就无怪乎大家怀着这么大的兴趣围观霸气的饲养员了。当然了,饲养员并不是为了炫耀一下才跑到公园来遛老虎,而是因为幼虎缺钙而陪其进行锻炼。饲养员对小老虎的关爱让人感动,可问题是,赞赏饲养员的爱心与认同到公园遛老虎之间根本就是两码事,公园遛老虎,不妥!
公园是供公众游玩的公共场所,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应该放在第一位,就算是老虎不发威,也不能把它当病猫。虽说饲养员遛的是幼虎,但谁也不能保证它就不会伤人。老虎会不会因为围观者过多的热情而受到惊吓,引发不必要的麻烦与骚乱,更是没有人能给出一个让人放心的答案。正因为如此,面对遛老虎的行为,在感到新奇之后难免会对这一行为是否合情合理在心里画个问号。
更何况,虽说没有哪条法律明确规定饲养员不能到公园遛老虎,但不能因自己的行为而将他人的权利置于受到侵犯的危险之中,这是法治社会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动物园有饲养老虎的资格,饲养员有照顾好老虎的义务,但这都不能成为跑到公园遛老虎的理由,更不足以给这样的行为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持。
在城市里连养大型犬都要被禁止,在公园遛狗都要受到严格限制的时候,饲养员却跑到公园遛老虎,虽然只是幼虎,虽然小老虎看上去也很可爱,虽然公众也感到很新奇,但站在对公众安全负责的角度,基于情理法来考虑,我们依然应该对这样的行为说“不”。
如果老虎真的需要遛遛来加强锻炼,完全可以也应该避开公共场所,动物园自己的场地应该足够了。跑到公园里遛老虎,虽然成功地吸引了眼球,却明显是挣断了情理法的链子,甚至让公众面对着本不应有的恐慌,所以哪怕是以爱心的名义依然难以回应所有的追问,这种事儿还是少干为妙。(作者为山东省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