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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报:用国家力量保护困境未成年人
//www.workercn.cn2014-04-22来源: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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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困境未成年人,首要的问题是国家要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要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据报道,郑州日前出台《郑州市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通过建立报告机制、干预服务机制、帮扶安置机制,以及监督考核和问责机制,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程序和效果,这是践行国家保护力量的有益尝试。

  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未成年人伤害事故,一次次把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推向风口浪尖。贵州省毕节市一垃圾箱内五个儿童因避寒取暖煤气中毒身亡,江西省农民工王家兄弟的5名孩子落水溺亡,黑龙江一校车司机在校车上多次强奸13岁女生,等等,诸如此类的案件让整个社会陷入深刻反思。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势在必行。

  困境未成年人是弱势中的弱势,一旦陷入危机处境,得不到及时有效应对,将会产生无可挽回的后果。我国对于困境未成年人制度化的保护工作一直是由民政部门主导,其他部门所开展的有关未成年人的福利支持工作都带有补充性和临时性特征。在我国,目前首要的问题是国家要承担困境未成年人问题过程中的责任,同时要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从郑州的这则新闻中,我们看到对困境儿童的救助首先出现在地方政府的文件中,这是一个有借鉴和发展意义的举措。

  国家力量保护未成年人,根本在于司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反观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目前只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的法律,距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系还有一定距离。法律体系不完整,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发展水平。发达国家未成年人保护的先进理念与经验对我们具有积极启发意义。在保护理念上,以未成年人为本,重视未成年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强调从未成年人个体权利角度出发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围绕儿童四大基本权利,对未成年人实行全面保护。例如,美国少年司法是以未成年人的福利为取向的,为了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关注未成年人的需要而不是行为,协助罪错少年脱离不利其生长的环境,积极提供所需要的教育和保护,司法干预是为了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康复;强调少年法院应当给予所管辖孩子以家庭式的对待,即使这些孩子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通过少年司法介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健康成长。日本、德国等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系中,既有综合性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又有与之配套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专门法。既有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具体内容的实体法,也有保证未成年人权利切实受到保护的程序法。法律法规之间,分工明确,彼此协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事实上,发达国家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属于完整的未成年人福利制度。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在理念、内容、方式上都未能真正扎根在国民心中,尚未在公共设施、文化传媒、社区服务乃至制度设计上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笔者建议,要将未成年人保护理念纳入顶层设计,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首先,改善家庭经济状况是治理困境未成年人的根本和首要选择。其次,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运用社会保险等手段构建未成年人发展的安全网。再次,整合未成年人社会福利行政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未成年人福利行政体系,这将会有利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作者系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所助理研究员、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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