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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网络分散化、碎片化倾向明显,应考虑形成以网络安全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维护网络安全的根本所在
随着“4·29首都网络安全日”一天天临近,各大网站都将相关专题放在醒目位置。此前,由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与360公司联合发起的“北京网络安全反诈骗联盟”已经举行启动仪式。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召开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11种安全”,其中就包括“信息安全”。在互联网深刻改变人们生活的今天,网络安全已经成为涵盖面很广、具有高度概括性的安全理念。这是因为,各种安全种类的潜在威胁,都可能借助于互联网表现出来。
我国在网络安全方面所面临的挑战不容乐观。以网络攻击为例,近年来我国一直处于居高不下的态势。2013年,我国网站遭受篡改攻击仍然呈增长态势。据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高级工程师介绍,2013年被篡改的中国网站数量为24034个,较2012年增长了46.7%。在网络信息传播活动中长期存在的造谣、敲诈、水军等行为也严重扰乱网络安全秩序,甚至被冠以网络黑社会、网络打手之名。
科技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其负面影响体现在既对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造成冲击,又为某些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当身份的隐蔽性、符码化与技术的便捷迅速、无孔不入结合在一起之后,首当其冲的必然是安全问题。在移动终端普及之后,网络安全问题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网络安全应该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在现实社会治理中,被较多采用的,以分割为主的区域性或分段式治理方式不太适合网络的整体互通性和高度流动性;与现实社会相比,网络也缺乏稳定性和封闭性,发展变化过于迅速,使一些固有的治理模式和手段很容易失去作用。切实维护网络安全,需要以网络本身为基础,与网络发展相适应,善用网络思维推动法制建设,探索创新治理方式和治理手段,直至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网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鉴于网络分散化、碎片化倾向明显,应考虑形成以网络安全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维护网络安全的根本所在。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网络安全立法,一批相关法律法规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刑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没有把网络安全犯罪纳入其中,与建立全方位互联网安全体系的现实要求存在差距。大量细节问题如软硬件生产、系统采购、人员网络安全意识、技术标准等都有待法律进一步规范。
执法工作应进一步突破传统桎梏,加大技术含量,真正符合网络时代要求。网络安全犯罪往往表现为方式更加隐蔽、技术更加复杂、行为更加放肆,这就要求网络安全执法绝不能有丝毫懈怠,要重视高科技执法手段运用,及时实现技术升级,更不能让现实中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负面问题延伸至网络。
强化网络自律,构建良好网络安全文化氛围。目前,相当一部分网站尤其是平台网站,在社会责任方面几近空白,为网络安全错误价值观和犯罪行为的滋生创造客观条件。徒法不足以自行,必须通过强化监管,真正树立各类网络主体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
比尔·盖茨曾经在多个场合强调过网络安全。但他人口中的安全,对我们而言,则很可能意味着不安全。对于网络安全,决不能操于他人之手,而是要始终坚持独立发展、自我完善、突破传统、顺应时代。网络安全治理与维护是社会治理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一个稳固、创新、广泛的网络安全体系,必将对现实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长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