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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社会救助纳入法治化轨道,是对碎片化救助制度的有机整合,也能加速社会救助网的编织
我国首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于5月1日施行。深圳目前正在按照《办法》做制度设计,加快推动《深圳市经济特区社会救助条例》的出台。
将社会救助纳入法治化轨道,是对碎片化救助制度的有机整合,也能加速社会救助网的编织。而善政终须落脚于执行,《办法》在向地方下沉的过程中,也亟需因地制宜制定更明细的操作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救助条例》草案,既是对“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救助方针的贯彻,也体现出“重在立行”的特点,依托于深圳既有的救济层次、救助能力,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了更精细化的政策设计。重统筹、有层次、抓重点,无疑能将深圳社会救助工作导入“纵深化节奏”。
应看到,无论是从救助体系层次感,还是从救助覆盖面看,深圳的社会救助工作,处在全国、全省的前列。但也要认识到,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完备,不等于没有改善空间。在复合式救助诉求凸显的语境下,以立法消解社会救助“碎片化”问题,已是日显迫切。
深圳将《办法》落地,顺应了这一需求,对接了救助法治化的趋势。在法治框架下,它对已有的成功经验和政策措施,进行制度化“加固”;又针对现存漏洞,明确以补“短板”、扫“盲区”为指向,为救助工作提供了新坐标。如在草案中,“问题导向”的色彩很是浓郁,明确提出要健全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最大可能减少或杜绝“漏助、错助、骗助”行为,其现实针对性十分明显。又如,“救助对象有进有出,救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设计思路,也符合救助提级的思路。建立动态化管理机制,能让救助制度更显灵活,也能为“救助对象‘保得准’、动态救助‘管得住’、救助资金‘用得好’”提供重要抓手。
提升社会救助水平,说到底,须以不打折扣的执行托底。比如充分调动民间组织参与的积极性,赋予慈善机构、扶贫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社会救助团体更多的空间;政府还可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和其他民间力量协同参与的社会救助网络。
以周密的制度安排,将社会救助立法进行“本地化衔接”,势必会切实造福民生,推动社会救助跃上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