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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规定》第3条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最高法新闻发言人介绍,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公示期限为五日”。
倘若进行回望式的梳理,对减刑、假释具体规定的愈加严格,是今年来一个颇值得关注的现象。对减刑、假释事项的愈加重视,对应的事实上是现实场景中减刑、假释执行的过多过滥。所谓减刑与假释,作为刑罚执行制度,其本意都是减少于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罪犯的狱内刑期,使之早日复归社会,但如今减刑与假释却逐渐成为了司法不公和腐败的一个“黑洞”。
关于相关减刑、假释数据,或许还有着进一步验证的必要,建议取消减刑、假释制度,当然也稍稍流于意气的层面,但对减刑、假释制度进行一次腐败层面上的检视,却显得刻不容缓。为什么原本包含司法善意的减刑、假释制度会在具体的执行中走偏?观察者们对此其实早有讨论,但汹汹的意见归结起来无非一条,那就是此类执行的相对封闭性。诚实,司法运行有着其自身的特殊之处,但于当下的制度安排中,减刑、假释决定的给出,依旧多集中在从监狱到法院的单一运作程序中,它乃至就是以书面审理的方式来作出。封闭式的操作,事实上无处不在的权力影响,那么出现指向官员的减刑与假释腐败实在不足为奇。
从如此角度来看,此次最高法减刑与假释新规的最大亮点,显然在于“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常识无数次地告诉我们,法的善意只能以严格的程序载体和监督来兑现。如果说——监狱管理方在减刑假释流程上掌握着启动权,人民法院有着对其审理的决定权——此种状态暂时是不可改变的,那么需要增加的无疑是对减刑假释结果的外在监督,公示正是一种看得见的监督力量。而将公示上升到“互联网”层面,则无疑是一种对监督权的主动拓宽:因为将减刑假释结果在网上公示,既意味着公示可能是无限期的,也意味着它要经受更挑剔的审视。
无透明则无制约,无监督则无公平,它们恰是最高法此次减刑假释新规致力于体现的价值导向。只有让减刑假释的过程变得透明,才能经由程序性的重构杜绝相关的腐败。恰缘于此,在新规之后,一方面,执行细则还应出台,我们看到最高法的表达仍然是“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原则上”未免依旧留存弹性的空间;另一方面,要公开还要追责,它们事实上是不可或缺的两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