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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阳县纪委、监察局近日出台《关于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旨在建立健全澄清保护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鼓励领导干部大胆改革创新,宽容和允许改革创新出现失误。根据该《意见》,改革创新出现失误时,相关领导干部可以提出免责申请,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即可免予责任追究。(人民网5月11日)
失败是成功之母,改革创新是不断“试错”的过程,当改革进入深水区,尤其需要激发领导干部的改革热情,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这就是建立“改革失误免责”机制的逻辑和初衷。然而,着眼当前国情尤其是官员问责现状,“改革失误免责”又似乎是一个伪命题。一方面,现实中改革失误的事例可谓多矣,但被认定为“失误”的改革寥寥无几。有不少改革,不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甚至造成了巨大损失,引得民众怨声载道,但最后只是不了了之,并没有被认定为失败或失误。既然改革是否失误是一笔糊涂账,“失误免责”又从何谈起?另一方面,就官员问责而言,现实中有些官员存在明显违规违纪嫌疑却没有被问责,何谈改革失误问责与免责?
更令人担忧的是,“改革失误免责”很容易被滥用,被当成一个筐,不管是真改革还是伪改革,不管是失误还是存心“失误”,最后都被装进这个筐里免予追究责任。如此,“改革失误免责”就可能纵容一些官员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甚至成为一些官员滥用权力、为所欲为、谋取私利的遮羞布或挡箭牌。譬如,几年前辽宁省辽阳市的两个区搞公车改革,区委书记、区长一年车补高达8万元。这样“权力自肥”的伪改革难道只是失误吗?却为何没见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呢?
如果真是由于失误而导致改革失败,免除或减轻相关人员的责任未尝不可,但前提是要有严格的甄别和区分,要防止“改革失误免责”被滥用。至于怎样甄别和区分,笔者认为应主要考虑两条:一是相关改革是否经过民主科学决策,包括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和广泛征求民众意见,那种搞“一言堂”拍脑袋决策最后导致的改革失败,必须有人为此承担责任;二是相关改革是否存在“权力自肥”问题,如果有人借改革之名谋取个人或部门私利,那就不是改革失误问题,而是权力腐败问题,对这种伪改革必须予以严惩。
只有严格区分真改革与伪改革、改革失误与决策错误,“改革失误免责”机制才能真正起到激励改革的作用,才能避免其成为一些官员滥用权力的遮羞布或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