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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于1979年通过后,又于1997年修订,其后又经过了至今多达九次的修正,可见我国社会现实发生的巨大变化,和法律为此所不断作出的适应性调整。今后,这样的调整、修订仍可能进行,以期为公民安全和社会秩序编织出更加细密的防线。
《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刑九”于今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之初,媒体就曾进行过广泛的报道,对其中比较重要的几项修改,也进行了相当详尽的解释和分析。尽管如此,当“刑九”真正生效实施之时重新解读其内容,却可以更真切地体会到,在立法原则相对稳定一致的前提下,因应社会现实的不断变化,对具体法律条文进行必要的增补和修订,是法律适应社会需求,为公民安全和社会秩序提供保障的必要手段。
譬如,“刑九”新增的几项罪名,如在国家考试中的“组织作弊罪”,可判处三年徒刑或拘役,显然是为应对近年来日渐泛滥的考试作弊而设。而可以预期的是,这一罪名和刑罚的设立将大大提高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风险,考试作弊现象自然也有望得到有效遏制。再譬如,针对网络普及后出现的一系列利用技术手段侵害公民权利和利益的违法现象,“刑九”新增和修订了一系列相应的罪名和刑罚,如“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且,这一罪名也同时可以适用于单位犯罪,并可以对主管负责人处以同样的刑罚。也就是说,如果今后有网站等单位或个人泄露公民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均将受到严厉处罚,公民的隐私安全多了一道有效的保障。
也有些条款在修订之前就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并形成了相对统一且强大的呼声,如取消嫖宿幼女罪,对与14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一律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以及对部分判处死缓且罪刑特别严重的贪官,有可能被判在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即舆论所称的“贪官有可能把牢底坐穿”等。这样的修订结果,既回应和满足了民意的呼声,也是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有效惩罚和遏制。
当然,罪刑法定与罪刑相称,是现代法治观念中不可偏废的两个重要原则。为了吓阻犯罪,便在立法过程中一味崇信严刑峻法、过度惩罚,既有违于罪刑相称的法治原则,也未必能够真正有效地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更可能不断制造出冤假错案。
而此次“刑九”从草案到审议通过,经过了严谨的讨论和广泛的征求意见,首先从程序上避免了修订过程被权力意志或民粹情绪所裹挟,从最终的修订结果看,也基本做到了“罪出有名”和罪刑相称。
作为事后惩罚的强力手段,刑法通常被认为是公民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如果换一个思路考虑,法律尤其是刑法,除了事后惩罚以达到实现公平的目的之外,一个同样不可替代的作用,是通过立法向全体公民界定其行为的合法边界,并明确昭告其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的相应惩罚。这样的昭告,一方面可以有利于守法公民在合法边界内获得更多的自由,同时对于跃跃欲试的潜在犯罪者,也可以构成有效的吓阻和遏制。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又可视为公民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第一道防线。
我国现行刑法于1979年通过后,又于1997年修订,其后又经过了至今多达九次的修正,可见我国社会现实发生的巨大变化,和法律为此所不断作出的适应性调整。今后,这样的调整、修订仍可能进行,以期为公民安全和社会秩序编织出更加细密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