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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划转国企改革增值收益
从中期来看,国企改革的股权转让、土地转让、资产转让等方面收入的划转,也是化解社会保险收入矛盾非常重要的方面。必须注意,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国企改革,实质是错过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增加养老保险收入的最佳时期。因为,国有企业的资产、尤其是土地资产,都是广大员工的劳动成果积累下来的。但是,在改革过程中,却全部低价转让给了经营者、战略投资者、接盘者。特别是土地,大多成为暴富的一种手段。如果在改革过程中,将土地的增值收益(包括改制以后的土地增值收益,都在改革时的转让文件上做好约定)按照一定比例上缴社会保险基金,就能够有效弥补社会保险基金的不足,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就不会这么大。所以,在以后的国企改革中,不管是股权转让收益还是资产转让收益,以及今后土地二次转让时的收益,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原则上,上缴比例为转让收益的10%~30%.这样一来,可以增加很多社会保险收入。
长期:加大社保制度改革力度
从长期看,关键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大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力度,建立全国统一、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以扩大养老保险征收范围、增加养老保险缴纳基数,满足养老保险的发放需要;另一方面,推行延迟退休制度,增加养老保险的缴纳人群,减轻养老保险发放压力。必要时,还可以对资本市场的大股东、控股股东的套现收入按一定标准征收社会保险费。这也是公平社会财富分配、更好地控制财富流失的重要手段。要知道,资本市场大股东、控股股东的套现,已经成为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对中小投资者的伤害也十分严重。如果大股东的套现收入是用于企业再投资、购买先进技术和设备、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的,还可以通过政策予以扶持,形成该扶持的扶持、该约束的约束、该贡献的贡献的良好机制。
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各项措施和途径取得的社会保险收入,积极稳妥地做好社会保险费、尤其是养老保险费征收标准的下调工作,在5~10年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标准能够下调10~15个百分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因为,未来几年,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快速发展期,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会不断扩大的,也是能够为社会保险费费率的降低提供有效的保证的。
总之,养老保险费征收标准必须降低、费率必须下调,前提是,不能给社会保险费、尤其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缴发带来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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