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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被确认为“气象灾害”,绝不意味着其是“天灾”而非“人祸”。希望雾霾成为“气象灾害”,能够唤起更多地方的共同体意识。
26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其中拟将“霾”列为气象灾害,并提出,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可根据相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关闭公园、停工停课等应急处置措施。
这是一个“定性”性质的判断。其实,早在2014年1月,国家减灾办、民政部通报前一年自然灾情时,就已把雾霾纳入其中。按照专家的解释,“霾”属于天气现象和污染现象交叉的复合现象,是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气象灾害”这一定性,既加深了对这一现象的认识,也能让防霾治霾更加受到重视。
对于“霾”,确实需要有一个“灾害化”的定性。这不仅是从其危害看,更是从其影响看。这些年来,关于雾霾的消息,每每成为热点。毕竟,每个人都能看得见、感受得到甚至还生活在其中,难免让这种天气成为“公共事件”“舆论事件”。在公众越来越关心个人权益的今天,“会呼吸的痛”不能变成“长在心头的刺”。
应该说,雾霾被确认为“气象灾害”,绝不意味着其是“天灾”而非“人祸”。虽然对于雾霾的成因有各种各样的说法,但这是由人类活动的影响造成的,却是不争的事实。这也意味着,与地震、暴雨等“天灾”相比,面对雾霾这种气象灾害,我们理应有更多更积极的办法去应对。
从这个意义上说,雾霾成为灾害性天气,不是治理乏力的借口,而应该成为给治理者“增压”的阀门。与其说“气象灾害”的判断是一个定性,不如说这是一个提醒。在北京APEC会议上,习近平曾坦言,那几天天气好,是“天帮忙、人努力”。可见,只要“人努力”,即便是“自然灾害”也是可以得到缓解的。那种“环保基本靠风”的状况,理应得到改变。
其实,围绕大气污染防治各种法规的出台,本身就意味着“雾霾突围战”的升级。现实中,我们可以调用的武器也已经越来越多。除了制度化的保障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体化、相关协调联席机制的完善,甚至是一些特殊时间段的治理探索,都可以成为单点治理之外更高层次的“组合拳”。也希望雾霾成为“气象灾害”,能够唤起更多地方的共同体意识。
雾霾出现于何时还有争议,但早在商代的甲骨上,就已经留下了对“霾”的记载,《诗经》中也有“终风且霾”的诗句。而在历代的史书,如《晋书》《元史》《清史稿》中,“霾”更是屡见不鲜。但从未有哪个时代,“霾”能像今天一样触碰到社会最敏感的神经。从这个意义上,对雾霾性质的清晰界定也应该成为治理的工具,最终的目标,是让雾霾在我们写下的历史中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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