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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是救死扶伤之地。正因为关系民众的生命健康,才需要依法管理、严格程序,尽可能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未曾料想,“李代桃僵”的故事,竟在沈阳一家正规医院上演。因为妻子临产要剖腹产,29岁的王先生在手术室外等消息,不料稀里糊涂地被叫去做了痔疮手术,直到下了手术台,他才知道医护人员给自己打了麻药。之后,院方表示,手术对象确实错了,但这个错误双方都有责任,因为王先生是成年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如院方所说,王先生具有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假,问题是,这台离奇手术的发生,“症结”究竟是在谁身上?责任到底是应当由一方承担,还是“各打五十大板”?从报道的情况看,责任恐怕还是在这家医院。
首先,院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依照《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如涉事医院所说,院方已走完了所有手术流程,包括术前检查和术前患者签字,一个关键问题是,当事人在签字前挂号了吗?主治医生和他有接触吗?院方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在手术室前完成了全部诊疗流程,如此速度,他能对自己的病情和手术的必要性,有足够的了解和判断吗?
或许,在医院方面看来,当事人被拉上手术台的过程,表现有点不合情理——“医生给你做手术时你倒是问一声啊……”院方甚至拿ATM机来比喻,认为当事人属于“不当得利”,所以也要承担相应责任。然而,被院方忽视的是,自己与当事人之间,并非“平等”的主体,医院是更强势的一方。从心理上看,当事人基于对医院的信任,无条件服从院方作出的安排,乃至被推上手术台,等到下了手术台才醒悟,也并非绝无可能。就本质而言,当事人被动接受手术,与ATM机上“违法得利”,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审视手术流程,也暴露出医院在管理方面存在较严重的问题。术前签字是一个必经环节,这不仅是一个患者或亲属写字的过程,也是院方审验被手术者身份的过程。这个程序必须一丝不苟,否则将关系手术成败、患者生死。试想,如果不是这样轻微的痔疮手术,而是一台更大手术,涉及输血、移植器官等环节,一旦搞错了,岂不人命关天?
就此事来说,这台离奇手术给当事人造成了负面影响,不能轻易就让院方抵消或推卸了责任。眼下,当事人还在沈阳浑南新区的一家医院就诊,被侵权涉及的费用,包括再次手术费、住院费、误工费、生活费,以及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等等,注定不菲。据报道,院方曾提出赔偿5000元的和解意见,如果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还会进入诉讼程序。而就部分医务人员而言,还可能因此事面临有关部门的警告,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医院是救死扶伤之地。正因为关系民众的生命健康,才需要依法管理、严格程序,尽可能杜绝意外事故发生。对于当事医院而言,应得到足够的教训,别让类似离奇手术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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