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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拦车救狗”再度上演。河北高速交警总队廊坊支队日前证实,本月19日,其辖区范围内发生一起爱狗人士驾驶车辆拦停拉运犬只车辆事件,期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和车辆碰撞。事故中有3人受轻微伤,目前案件已移交当地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类似的情形并不鲜见。2011年4月15日,京哈高速张家湾收费站附近上演的“高速路拦车救狗”事件,一度引发从网络到传统媒体的广泛讨论;2012年7月19日,小动物保护志愿者在京沈高速卢龙服务区内拦车救狗;2013年3月2日,重庆小动物协会和爱心人士在重庆沙坪坝青木关高速路段将一辆运狗车拦下……据媒体不完全统计,近5年来至少发生了15次高速拦车救狗事件,结果不一而足:有的运狗车遭拦截后在警方的介入下最终被放行,有的狗被志愿者重金买下,更甚者则是去年7月7日,天津发生了一起爱犬人士拦截运狗车辆导致交通事故,双方4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屡屡上演的“拦车救狗”事件,是动物保护意识乃至动物权利主张的普及和推广的结果,但至少眼下在国内,动物权利与人类权利之间究竟如何平衡,仍未形成共识,法律上可供凭借的操作性依据也少之又少。能够明确的是,在车辆疾行的高速公路上以逼停的方式拦车,不仅于现实中双方的人身安全都有害,而且涉嫌直接违反法律。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则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以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方式来救狗,甚至砸车、打人,这既不是什么“彰显爱心”,更谈不上什么“维护正义”,这种“冒险救助”不值得提倡和效仿。
稍微复盘几起“拦车救狗”事件,就不难发现部分救狗者的尴尬和矛盾之处。比如,很多事件在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涉事车辆手续齐全,并不存在任何违规之处,救狗者自然无权扣押车辆或强行车主放生活狗;在一些事件中,热热闹闹地把狗救了下来,后期却无力供养,所谓狗的权利并无法保障,等等。即便救狗者口中的动物保护或动物权利之说能成立,也不应该或不能仅仅以一种口号去行道德绑架之实。一切的权利保护都必须从细节做起,正如此前已有批评者指出的,如果救狗者发现了偷狗者,合适的做法是首先向警方报案;如果有证据证明运狗车没有履行手续,那么应该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如果执法者不作为,不妨以法定的程序去追究其责任;如果觉得法律不完善,就应该推广理念、推动立法,而不是僭越执法。
张家湾“4·15高速路拦车救狗事件”后,曾有动物保护志愿者辩解,“高速拦车,只是志愿者中的个别行为”“只希望此类活动引起政府和社会关注”“整个爱心解救活动是有意义的”。但类似做法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模仿,即使从推广动物保护理念上来讲,也只能说这些人非但没有一点长进,且极有可能因不断制造“闹剧”把其声称的“意义”推向反面。另外,如果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一再“有恃无恐”地出现,就应该提醒执法者要尽快提高执法水平,以免形成错误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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