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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的名义呵护公共图书馆的成长,关键是强化对其监督和规范,明确政府应负的责任,解决目前公共图书馆建设和运营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公民的基本阅读权利
博尔赫斯曾说,他心目中的天堂,是图书馆的模样。图书馆是充满着诗意、涌动着灵性、弥漫着芳香、流淌着旋律、演绎着精彩的地方,对个人成长与社会发展都极其重要。
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确立了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政府加强公共图书馆建设的责任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要求,并对公共图书馆运行管理制度、应当承担的服务功能和加强数字资源建设、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诸多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全民阅读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有人说,图书馆是“没有围墙的大学”。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公共图书馆宣言》所指出的:“公共图书馆,作为人们寻求知识的重要渠道,为个人和社会群体进行终身教育、自主决策和文化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 公共图书馆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全民阅读工作中发挥着主阵地的作用。它不仅是一个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也宣示着一种公共生活理念,即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权利接触其所需要的信息。目之所及,公共图书馆往往是一个地方最安静的阅读之所,也是最火热的学习现场。
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3139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50个。与庞大的人口基数相比,公共图书馆数量偏少,并且其中有些规划无序、设施陈旧、管理低效、藏书较少、服务不佳,实际利用率不高,甚至成为“鸡肋”式的摆设。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将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推动、促进其健康、规范发展,显得十分必要甚至急迫。
以法律的名义呵护公共图书馆的成长,关键是强化对其监督和规范,明确政府应负的责任,解决目前公共图书馆建设和运营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公民的基本阅读权利。
目前,设施体系、保障体系、服务体系不够完善,是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突出短板。按照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的标准,2万人口左右或每1.5公里半径内应建设一所公共图书馆。一些发达国家平均1万人拥有一所公共图书馆,以色列更是2000人即拥有一所,我们目前难以望其项背。为扩大和优化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有效覆盖范围,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加强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此举有利于突破传统的以行政层级布局和固定馆舍建设为主的思路,让公共图书馆的发展不仅有了“源头活水”,也将更加科学合理。
政府在公共图书馆发展中应起主导作用,但社会力量参与也必不可少。根据草案的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公共图书馆,在设立条件、专业化要求、运行管理、财产处置等方面将被同等对待,甚至还可以有回报,不仅是“名”(冠名权)上的回报,还可以是间接的“利”(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上的回报。如此一来,必将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运营中,为该项事业发展注入澎湃动力。
在法律的呵护下,完善体系、健全制度、提升服务与鼓励共建齐头并进,未来的公共图书馆必将会更加完美,也更吸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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