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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权利都有边界。如果说赔偿实际损失尚属合法要求,那么以远高于实际损失的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要求作为索赔条件,就显然违背了立法初衷。不仅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也不利于被告人真心伏法。
目前,刑事和解作为一项化解纠纷、提高庭审效率的制度,正越来越多地被司法机关所运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也明确,对受害者给予积极赔偿的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事实证明,这些制度在弥补受害人损失,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庭审效率方面成果显著,因为赔偿确实很大程度上能化解纠纷双方的矛盾。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大家也发现实践中出现了个别恶意利用和解、赔偿制度实施“敲诈”的反法治行为。
笔者曾经亲历过一个真实案件:某男因生活琐事与邻居发生口角。因邻居人多,口角很快就演变成邻居一方对某男一边倒式的殴打,独自一人的某男在惊慌中随手捡起一根木棍进行挥舞,结果造成邻居一方鼻梁骨折。事后,经司法鉴定,邻居一方的受伤程度属于轻伤,达到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入罪标准。于是,某男被司法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予以逮捕。被捕后,某男在司法机关的指导下积极与邻居协商赔偿调解,邻居提出了低于二十万元免谈的要求,但经司法机关了解,邻居的实际医疗费用仅不足三万元。邻居的要求不仅远高于其实际医疗费用,对于月薪只有2400元的某男而言也远远超出了他的实际支付能力。最终,某男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民事赔偿了邻居的相应损失。
笔者的经历并非个案。以“高额赔偿”、“刑事”为关键字进行网络检索,相关结果高达几百万条。大部分案例的共性均为被害人提出了远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要求,特别是一些涉及公众人物的案件更是索赔数额惊人,最终导致司法机关的调解不成,被告人亦无法获得从轻判决。虽然不能否认受害者拥有依法索赔的权利,而且多数赔偿案例均是被告人的自愿行为,但应当强调的是,任何权利都有边界。如果说赔偿实际损失尚属合法要求,那么以远高于实际损失的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要求作为索赔条件,就显然违背了立法初衷。正所谓“假作真时真亦假”,面对即将到来的刑事处罚,被告人表面的“自愿赔偿”又有多少是迫于无奈的妥协,这又有谁能说得清?
法律之所以规定了赔偿制度,固然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但同时也是鼓励被告人积极悔罪。通过司法机关的调解,让被告人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进而引导被告人自愿赔偿,这是法律教育功能的充分体现。但如果这种赔偿制度异化成被害人狮子大开口的机会,变味的赔偿就会成为个别人只赢不输的坐庄博弈:被告人支付高额索赔,受害人一夜暴富;被告人不支付高额索赔,法院也会判被告人赔偿实际损失,被害人也不亏。法定的赔偿制度成了个别人包赚不赔的获利机会。如此一来,不仅会诱发个别人通过故意碰瓷来索要高额赔偿的道德风险,而且还会让被告人认为从轻处罚是自己高价买来的,不利于被告人真心伏法。
更为重要的是,对于那些支付能力较弱的被告人,如果他们真心悔罪,愿意赔偿,却只因被害人的漫天要价而无法获得轻判的机会,这一方面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一种损害,另一方面也会刺激被告人彻底拒绝赔偿,抗拒生效判决的依法执行。“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俗话就是这种抗拒思维的体现。更为让人忧虑的是,被告人抗拒执行生效判决难免进一步损害司法权威。
因此,我国的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应当尽早出台与被告人赔偿有关的相关细则,在法定赔偿标准的基础上设定被害人索赔的合理限度,防止个别人进行“合法”的敲诈。同时规定,在法定幅度内,只要被告人积极赔偿,即便被害人不接受,也允许被告人将自愿支付的赔偿款提存于第三方机构,作为从轻判决的一个认定条件。这样既鼓励被告人积极认罪,同时有又利于生效判决的及时执行,更好地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作者为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