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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思清话:人民警察能否介入经济纠纷
乔新生
//www.workercn.cn2015-10-17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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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警察必须时刻预防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假如由于警察没有及时出警,而导致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害,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公安机关不作为。

  “青岛大虾”事件余波未平。事件中民警到底是“没有执法权”还是“公权不作为”,成为一个持续争论的话题。

  事实上,警察权力的边界,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问题,也是我国警察实践活动中经常遇到的棘手问题。

  “有困难找警察”的口号,使得警察不堪重负。可是,在经济活动中警察的不当介入,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更重要的是,损害了警察的整体形象。正因如此,我国公安部1989年、1992年、1995年分别颁布了《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这些规定对于解决我国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经济纠纷中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多,我国《刑法》专门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为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说,无论是普通经济诈骗犯罪,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形式犯罪比如虚假广告犯罪、强迫交易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证券交易犯罪、非法经营罪等,都需要人民警察及时介入。因此,人民警察能否介入经济纠纷,是一个无需讨论的问题。可对于那些尚未构成犯罪且明显具有违法情形的纠纷,人民警察是否应该介入处理呢?

  关于这一点,学术界存在争议。部分学者认为,现代行政分工越来越明确,人民警察不能包打天下,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市场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价格行政管理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检验检疫管理机关以及专门的行业管理机关加以处理,如果警察事无巨细,大包大揽,不仅会增加警察的工作量,还会使国家变成一个警察国家。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从动态的角度来看,任何法律纠纷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警察的职能就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人民警察及时出现在现场,不仅可以防止事态扩大,为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处理问题争取必要的时间,而且可以维持现场秩序,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笔者认为,如果笼统地讨论警察是否应该介入一般经济纠纷问题,似乎有些大而化之。人民警察的职能在不断地演化,人民警察内部的职能分工越来越明确。但是,人民警察保护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基本职责没有发生改变,依法预防违法犯罪的职责也没有发生改变。只要是为了预防违法行为、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警察就应该出现在现场,只有这样,才能发现并及时地解决问题。

  不过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警察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如果属于消费法律纠纷,人民警察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当事人有过激的行为,向当事人说明法律规定并且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一些城市明确规定不管哪个行政部门接到投诉,都必须处理到底。换句话说,如果人民警察接到了消费者的投诉,也应当及时出警,并维持现场秩序、稳定双方当事人情绪。对于那些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现场对行为人批评教育。如果涉及侵犯消费者的权利,那么,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到场处理。如果出现了寻衅滋事或者强买强卖的行为,那么,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执法责任,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总而言之,《警察法》赋予人民警察神圣职责,人民警察必须时刻预防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假如由于警察没有及时出警,而导致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害,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公安机关不作为。人民警察在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没有什么值得争议的地方。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人民警察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困难找警察”在法律上是正确的,但是,人民警察如何处置案件,则需要进行认真的研究,不断完善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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