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10月19日,江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该院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情况。在赡养问题上,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对老年当事人起诉要求赡养义务人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全市法院应予受理。首次明确部分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判决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见10月20日《现代快报》)
去年“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被写入《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如今苏州中院将遗产分割与子女尽孝的情况挂钩,是将这一法律条款付诸司法实践的有益尝试,其引导与倒逼子女“常回家看看”的警示意义不言而喻。
鉴于当下“空巢老人”居多的现实国情,视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情况而决定老人遗产分配多寡,不仅道出了老年群体渴望权益保障的心声,更契合了《继承法》等相关法律的精神。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也许,有人会对这种做法的可操作性持疑。比如,如何从“回家”数量与亲情质量上把控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情况?身为独生子女且面临生活与工作双重压力的情境下,又该如何履行对父母精神赡养的义务?冲着“遗产”而来的“回家”探亲究竟能有多少发自内心的亲情孝道?等等。在笔者看来,判定子女精神行孝优劣的话语权,应当交给当事者的父母,在父母无法准确表达意愿时,可通过走访老人所在社区及左邻右舍取证。
事实上,在一些地方一些人群中,当父母已年迈衰老时,真正能“左右”儿女孝心的,或许只有积蓄下来的些许遗产。遗产处置遂成为众多老人奖惩儿女孝道的最后“杀手锏”。前不久有报道称,江苏阜宁一位老人,为惩戒两个不孝之子,宁愿死后与21万元遗产一同化为灰烬。再者,从司法介入道德的角度考量,督促子女行孝、保障老人权益,在具体和量化的物质层面做出相对硬性的规定,会更为有效。
孝亲敬老来不得半点虚假与功利。以遗产分割挂钩“常回家看看”,只是倡导和倒逼精神赡养的一种司法手段,其警示意义远大于具体的案例评判。别让对遗产的过分纠结,亵渎和扭曲了本当纯洁温馨、血浓于水的无私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