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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费税前扣除”的三重意义
张枫逸
//www.workercn.cn2015-12-11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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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8日,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民政局官网上征集意见。其中提出,“将对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给予优惠政策,适度增加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实现赡养费用的税前扣除。”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便有全国政协委员支招,在条件允许的地区,甚至可以给和父母同住的子女一点鼓励,比如减税。如今,这样的设想在深圳率先有了回应,具有较大的导向意义。

  其一,激励传统孝道。传统孝道在我国社会养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挑战,必须弘扬孝道,发挥孝文化的重要作用。前两天有媒体报道,南京一位七旬独居老人饿得啃棉被充饥,其虽有四个子女,但生意一忙就顾不上父亲了。“种田不熟不如荒,养儿不孝不如无”,在运用法律惩戒不孝子女的同时,我们更应在政策上对孝顺老人的儿女予以鼓励,惩恶扬善,弘扬正气。“不能让好人老是吃亏,这样社会才能有好的风气。”

  其二,引领居家养老。虽然发展现代养老服务业是大势所趋,但对大多数老人来说,还是要以居家养老为主。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发达国家都鼓励子女与老人同住,以优惠政策支持子女扶养老人。有的国家规定,照顾老人的子女如果新建、改建住宅,使老人有自己的独立生活空间,也可以享受减税的优惠。而在我国,《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如果外埠老年人到子女所在城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户口安置、医保结算、公共交通、进入公园等方面给予便利。”这些优惠待遇目的都是为了使老年人更好地居家养老,在感受天伦之乐的同时,也避免“空巢老人”的一系列问题。

  其三,推动个税合理。一直以来,个人所得税的“一刀切”备受诟病。同样收入的两个人,一个是“一人吃饱,全家不饿”,另一个则是上有老下有小,二者的家庭赡养系数大相径庭,征收同样的个税显然不合理。对此,曾有专家多次提出,“个税改革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应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如此更能体现出税收公平。”此次深圳提出的“赡养费税前扣除”,对酝酿多年的个税改革无疑具有一定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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