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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日子“快播案”热络,重量级媒体和草根纷纷论道江湖。事件本身之外,舆论的关注也许是好事,至少可以解读为法制意识的增强。客观来说,对于热心公共事务的集体情绪,有必要多一份理性。
当然,恺撒的归恺撒没什么好议论的。撇开各种嘈杂的声音,在现象的背后,实质上人们更多的是在表达公平正义。然而在大多数人——包括法律界的专业人士——简单的逻辑思维中,人们可能忽视了一个问题:正义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
一般而言,国人习惯于正义自在人心的态度,文人如朱自清就说“正义是在我们心里!”只是当不同的人心里的“正义”冲突矛盾的时候,如何取舍才是正义呢?
我们首先假设没有权力对司法程序的干预,其次假设公众情绪和媒体所代表的情感因素没有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再次假设宗教信仰的潜在干扰被排斥在世俗审判之外,如此就公平正义了吗?未必,我们很难杜绝基于个人理解范畴的法官独断。由于心理学仍然不是一门科学,故而立足在心理学上的疑问不妨舍弃。
回到源头,承继自然法延续下来的法律公允结论,实际上也是文明选择的结果,人们并不是站在自然的立场来建立秩序,基本上来说,法制系统的基础始终还是族群、社群之类的社会立场,是根据自身的利益确认什么是犯罪,这就涉及相关的条款(案例)规定,习惯法和成文法都是如此,汇聚处是立法,或者是原初法令形成路径中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如此就正义了吗?这个看起来很简单明了的问题却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当人们就一部法规、一个具体的条款进行甄别、立标的时候,正义本身的基准是什么?
权力、精英干预,或者是票决模型展示的多数人意见?无论是多数人的票决还是威权的独断都将面临不易调和的冲突。从通常的立场看,多数人意见显得更有代表性,然而就公正吗?未必,倾向于多数人的公正实际上对少数人而言很可能就是不公正,因为很多时候背后隐含的分歧是利益,基于少数人利益的偏向同样会牺牲多数人的利益。这个悖论决定了在初始的立法程序阶段就不可能有面向所有群体的公正:简单逻辑不能解决的东西正说明了理想化的正义几乎是不成立的。
理想一点,按照经济学家研究的成果,人们是理性的,遗憾的是这种理性往往是被短期视野遮蔽的,即便是商人主动基于“长远”利益做出调整,比如客户利益和商业利益一体的思路和实践——本质也逃脱不了“当下”环境的枷锁:即使是哲学家也在所处的历史环境中来理解世界。
多数意见看起来并不是那么美好,所谓程序正义不过是简单逻辑思维下空想的数学模型。正义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
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法学领域的外行”哈贝马斯才表示实在是看不下去了,哲学家不得不介入律师们用简单逻辑土坯修筑的法理系统,构筑出他的商谈理论。最重要的是,商谈不是利益基础上的讨价还价,而是让步,是权利的让渡,对多数人来说如此,少数人权利的让渡也是如此。困难的是,权利的让渡并不是公平可以评价的,多数时候是牺牲,而不是在相对主义的论调中摇摆,妥协是必要的,但妥协的结果永远不会是恒久的……怎么让渡似乎是更为复杂的难题,同样不会轻易得到结果正义。
这里不是讨论司法审判的真伪,而是说正义是一个复杂的命题,如果您没有准备好做出也许需要自我牺牲的权利让渡,建议千万不要戴着有色眼镜去下感性的结论,否则的话,关于正义,柏拉图早有定论,他借特拉西马库斯的话说:“正义不是什么别的,只不过是强者的利益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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