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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河南郑州市卫生局下发文件,规定各辖区筛查发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任务数不低于辖区常住人口数的2‰。这意味着要在1000个人中至少找到两个重性精神病。这个任务被纳入卫生部门对社区医院的考评中,完不成会面临上级的督导。此外,这个比例据说已经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见10月9日《南方都市报》)
对此,郑州市卫生局回应称,该指标不是强制性任务,而是指导性指标。而国家卫生计生委表示,重性精神疾患的发现、治疗和管理工作不能简单地层层分解,将指标简单摊派到社区的做法既不科学也不符合卫计委关于重性精神疾病相关工作规范的要求。
根据原卫生部办公厅2012年印发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方案》,“按照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患者检出率分别达2.5‰、3‰、3.5‰、4‰的要求,每少0 .5‰,东、中、西部省份分别扣4分、3分、2分”,郑州市执行和落实的“2‰”指标与上级政策合拍。那么,这样一个普通人用脚指头想想都知道脱离实际的指标,为什么要“坚决执行和考核”?
依笔者推测,有一种可能,如果不制定具体的落实指标,一些好大喜功的地方政府部门,有可能“报喜不报忧”,比如通过掩盖精神病人发病率和治疗状况,以获得“好看”的政绩。在没有具体的精神病发病指标之下,一些下级卫生职能部门有可能在履行公共卫生职责上偷懒。而且,因为无标准或具体指标,真正的精神病人群可能被社会疏忽,失去病情察觉和接受诊疗的机会。
但制定一个“千人两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指标”,会有不少负面影响,比如一些地方可能为完成指标“凑数”,造成一些“被精神病”。
此番事件提醒我们,今后类似政策执行时,不是不能有指标,关键是如何让指标更科学,更符合实际。
二者,对于地方政府和部门的相关政绩和工作任务当然要实施考核,但应力求考核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就上述“精神病人发病率筛查与统计”事项,完全可以依照各地开展该项工作的总量、完成排查的任务数、地方政府对涉及精神类疾病防治的财政投入数额、防治机构人员设备完善情况和公众评价、取得的社会效果等诸多事项为标准,以更合理、更精确的多重指标去量化对精神类疾病防治成绩的考核。
如何有效发现、救治精神病患者,如何防止地方部门怠于履行救治职责,如何避免为了完成任务而“凑数”,我们相信相关部门有这个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