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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有种病很“流行”——“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原因是,9月6日晚,江苏南京市交管局在其官方微博发布了“6·20”宝马肇事案的最新消息——经权威机构鉴定,肇事司机王季进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两个多月前,王季进开着宝马车以近200公里的时速闯红灯,造成多辆车受损严重,其中一辆车上两人当场死亡。如今,当一纸“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鉴定来临时,舆论无法平静,难道两条命白死了?其实,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据法律规定,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非必须。究竟怎么判,还得看法院。
人们的调侃,是在表达一种不满或者说不解——“急性”、“短暂性”,如此临时偶发的精神障碍,是如何判断出来的?现实中多少一时失去理智、心智崩溃的冲动杀人者,是否都能算“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面对公众质疑,南京警方一一回应:鉴定机构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有合法资质,且5名鉴定人员是在分别阅卷、调查、询问目击者的情况下作出的鉴定,言外之意“没有商量而是意见一致”。相关鉴定人员亦介绍了“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三大临床特征:起病过程很急,病程持续时间不长,有幻觉、妄想现象。而王季进家人的描述与这些特征吻合。
对这样一份鉴定,专家与公众看法不一致,实属正常。专家有自己的专业背景、知识储备和多年的鉴定经验作为依托,而公众可能连“神经病”和“精神病”有没有区别都不知道,更多的还是一些主观判断。“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在以往的案件中鲜有提及,公众对这样的表述并不熟悉。
“‘精神病’流行”背后,值得反思的是时下一些鉴定的公信力、证明力以及科学性。
首先,鉴定必有其过程和依据,相关部门若只公布个结果,不足以让人信服,还应尽可能详细具体,使用更通俗易懂的语言。其次,现实中,一些司法鉴定尤其是精神方面的,质量和水平受质疑由来已久。不同的鉴定主体,给出的结论有相当数量并不相同,曾有一个案例,嫌疑人5次精神病鉴定的4次结果都不同甚至截然相反——鉴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何在?此外,一些鉴定人因收受钱财故意做虚假鉴定的情况此前也有发生。
我们担心有人为了减轻处罚,明明没有精神病而装病造假,但我们更担心,一些确有精神病患的人的权利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被当成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定罪量刑,如此就造成司法的不公和对精神病患的二次伤害。换个角度看,在量刑时充分正视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其实是一种法治进步。
今后,还将有更多案件需要司法鉴定,这些鉴定结论之于法院、法官,是定罪量刑的参考依据,也是影响司法公平公正的一个因素;之于公众,是一个满足知情权的过程,也是一个普及知识、普及法律的过程。对司法鉴定抱持更审慎、严谨的态度,实乃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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