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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工人日报》12月16日报道,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月15日向社会公布,于12月16日实施。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哪些情况属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规定 “隐名持股人”也可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的犯罪主体。这些新规定对于夯实劳动安全法律体系、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带来了巨额财产损失,而且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的总体秩序。这一方面暴露了一些地方安全生产监管依然存在漏洞,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一些企业对于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于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放任态度,缺乏敬畏生命、敬畏法律的理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的惩罚性不够,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并没在根本上有所改观。
应该承认,有关方面为了改变这一状况,付出了很大努力,不仅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将法定最高刑提升到有期徒刑十五年,而且不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最高限处罚,甚至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列入“黑名单”。然而,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在适用条件方面不够细化,在某些领域存在漏洞,在执法中存在“权钱交易”等现象,诸多因素叠加起来,导致司法实践中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适用率偏低,在相关行为的认定上存在偏误,客观上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给一些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的严惩提供了“机会”。
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上述不足。比如,一些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强令”存在不同程度的认识差异,一些地方将某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错误认定为普通责任事故犯罪,导致处刑过轻,不利于严惩犯罪。此次解释明确了“强令”的具体情形和范围,堵塞了一些漏洞;以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限定在公司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员,导致一些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逍遥法外。本次《司法解释》将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都纳入了犯罪主体范围,进一步织密了法网;此前一些企业在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后,隐匿受害人的情况,掩盖事故真相。此次《司法解释》对上述行为按照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些针对性极强的法律规定起到了亡羊补牢的作用。
法律的效用在于严格执行,只有不折不扣的贯彻,才能体现出震慑力。同时,有关部门应该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分析新问题、新情况,对相关法律及时“修补”,不断织密法网,确保法律之剑高悬在违法者的头上,使其不敢、不能钻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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