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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必要前提是向公众广泛宣传法律,让法律入脑入心,成为公众的信仰和行为准则。
据媒体报道,近日,浙江杭州淳安县农民陈某在水库里捕捉114只癞蛤蟆准备当下酒菜,被当地森林公安依法刑拘,陈某被抓时,109只癞蛤蟆已被宰杀,5只活体被放生。
逮癞蛤蟆也犯法,这是陈某始料不及的,许多村民也不清楚癞蛤蟆受法律保护,捉不得。这反映了在农村《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普及很不够。
癞蛤蟆学名叫“中华蟾蜍”,早在2000年就被国家林业局列入《“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三有”动物,即“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三有”动物,根据《刑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私自捕捉1只(条)就属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属于重大刑事案件。可见,陈某被刑拘符合法律规定。
但陈某犯法似乎属“糊里糊涂”,这有一定代表性,据悉许多农民对法律保护“三有”动物并不知情,对哪些属于“三有”动物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专家介绍,目前我国被列入“三有”目录的野生动物多达1700余种,光是鼠类就有43种,蟾、蛙类291种,鸟类700多种——别说一个普通农民,就是具备一定动物专业知识的人也很难分辨得一清二楚。过去,捉几只青蛙喂鸭子,打几只麻雀当下酒菜,在农村很常见,如今这“老皇历”行不通了,青蛙、麻雀、癞蛤蟆都属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捉了就犯法,甚至要坐牢。
由此意义上讲,陈某非法捕捉癞蛤蟆被刑拘,堪称是生动、具体、看得见的普法教育。希望借助这一事件,增强公众尤其是广大农民保护“三有”动物的意识与自觉性。
近年来,农民因不懂法捕捉“三有”动物被判刑的事情屡有发生,我们的普法教育不应该总是“以案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教育要未雨绸缪,做在前面,深入人心,让公众知道法律的底线在哪儿,什么东西捉不得、吃不得。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必要前提是向公众广泛宣传法律,让法律入脑入心,成为公众的信仰和行为准则。某种角度说,在运用法律惩戒违法犯罪之前,应尽可能先教后罚,这是全面、准确运用、执行法律不能忽视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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