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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正中当前治腐要害。《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对所有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管理,并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表明我国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基本建立起了一套事前、事中与事后全过程的管理机制。
事实上,我国的一些党纪法规早已有了相关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措辞的原则性与自身的局限性,仍然存在制度“缝隙”,让少数党政领导干部有机可乘、有缝可钻,在企业违规兼职任职。这些企业职务也往往成为他们退出领导岗位或者退休后的“退路”,严重影响到他们自身的廉洁性。
显然,这次印发的《意见》,堵住了“口子”,补齐了制度“短板”,彰显出法治精神。禁止不当利益联结,是各国公务员管理的普遍做法和法治经验,目的是确保公务员的廉洁性。在发达国家,退休的公务员到有利益关联的企业任职,一般称为“回转门”现象,常被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的“事后联结”。倘若领导干部退职后可以随意在企业任职,也必然产生一种不正当的“可期待利益”。为了这种“可期待利益”,领导干部很可能在未退职时就与企业达成权钱交换的“契约”,甚至是“默契”。他们在任职期间就开始向企业“履约”,退职后再向企业“收租”,不过是“先交货,后结账”而已。
即便不存在这种“契约”,领导干部在退职后仍然可利用个人威望、人际关系和社会资源为企业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对企业而言,这是发挥其“余热”;对社会而言,则可能是输出“负能量”。因此,规定领导干部退职后必须经历一定的“冷却期”方可到企业任职,很有必要。
国家权力是一种公共财产,所有者是人民,廉洁是其本质要求,任何与社会利益发生不正当关联的行为都会玷污其纯洁性。领导干部在就职时应当“洗手奉职”,退职时也应当“摆袖却金”。管好他们的“退路”,是为了确保领导干部曾经掌握的公权力不因其退职后的行为被“玷污”,让公权力“质本洁来还洁去”。
更重要的是,《意见》展示了制度反腐的有效策略。腐败,究其本质就是权力与贪欲的结合,即腐败=权力+贪欲。自古以来,我们预防腐败都着眼于戒除“贪欲”,不断灌输“欲不可纵,纵欲成灾”的道德教化。但是,权力不可或缺,贪欲无法灭绝,只能以制度约束予以防范。
从这个角度来看,《意见》既不是单纯在权力制约上做文章,也不是在完全戒除贪欲上下功夫,而是以防止两者的结合为着力点,以制度建设来防范“权力+贪欲”的产生。党纪法规规定了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职务回避和权力监督制度,是对权力的事中性控制;对领导干部退职后企业任职的一般性禁止,是另一种“职务回避”和“权力监督”,是对权力的事后性控制。管好了领导干部的“退路”,根治腐败就会有“出路”,廉洁政治才会有“坦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