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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可以检查出文书中的错别字,但检查不出错误的判决结果;数据可以控制审判工作的常规节奏,但无法识别特殊情况、个别案情的不同需求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化建设给法院工作带来了深刻影响。一方面,法院信息化推动了案件审判流程的智能化,特别是对案件的立案、送达、取证、审判、结案等流程进行实时监控,减少了超审限结案。另一方面,法院信息化促进了审判公开和阳光司法。许多法院建立了裁判文书上网系统,推进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可以随时上网查看,让公众可以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法院信息化建设仍存在不少问题。有些法院将网络信息技术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狭义理解为裁判文书电子化,忽略了贯穿审判全程的深层次信息化需求。有些法院简单地“以电脑代替人脑”,忽略了司法审判中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法院信息化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还需付出长期的努力。首当其冲的是树立信息化建设“以人为本”的理念。各级法院应理性看待信息技术,防止对信息技术过度依赖。软件可以检查出文书中的错别字,但检查不出错误的判决结果;数据可以控制审判工作的常规节奏,但无法识别特殊情况、个别案情的不同需求;电脑可以梳理出相似案件的判决分析报告,但无法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上设计最为合理的调解方案。因此,信息化建设不能让“电脑指挥人脑”,而应在信息技术的帮助下更加注重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让法官将多年的审判经验与技术优势相结合,进而保障司法公正。
法院的核心职能是案件审判,各项管理工作都应紧紧围绕保障审判活动的公平公正来开展。当前,法院信息化建设给审判程序带来了一些改变,如裁判文书公开使得裁判信息共享的平台更加广阔。在此基础上,法院信息化建设不应局限于审判管理的层面,而应当延伸至整个司法裁判过程。如逐步推广电子案卷,在二审和再审案件中实现网上远程开庭审理、以电子数据形式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等尝试。
当然,各级法院还要强化信息化建设的“大数据”思维。“大数据”是目前世界上最新的技术革命和观念革命,也应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利器。各级法院应当坚持“数据先行”的发展思路,积极运用“大数据”思维,实现案件过程实时监控、审判数据智能比对、司法统计动态评估、问题隐患自动提示、涉案信息共享互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