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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澄清有关“河南高院院长要求庭长学会做饭”的报道,回应称,此话源于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在南阳调研时,要求法庭干警吃好中午饭,并提倡庭长学会做饭。河南基层法院考核包括审判质效、队伍建设等,未涉及庭长是否会做饭。(4月21日 正义网)
尽管河南省高院把之前有关媒体报道的“考核法庭庭长做饭”修正为“提倡法庭庭长做饭”,但议题仍然没有脱离“庭长做饭”。笔者以为,不论是考核还是提倡,都向法庭庭长施加了“会做饭”的压力,都缺乏必要性,因为,法庭庭长“会不会做饭”实在是没那么重要。
河南省高院在全省基层法庭建设小食堂、小宿舍、小菜园等,旨在解决基层法官、干警的吃饭、住宿等问题,进一步改进作风,固然是必要的,是一件好事,但仅就建设小食堂这一环节而言,庭长会不会做饭不是问题的关键。
庭长应该负责管理好小食堂,带头在小食堂就餐,监督其他法官干警在小食堂就餐,抵制当事人宴请,抵制大吃大喝之风,不是事必躬亲当厨师,给大家做饭。一者,做一顿饭少则花一个多小时,多则花两三个小时,庭长老是做饭,岂不成了专职厨师?会不会影响本职工作?二者,即便庭长会做饭,但如果在日常生活中不能严格自律,也管不好队伍,基本不在小食堂就餐,那么,庭长的会做饭也就成了中看不中用的“花活”。三者,即便庭长不会做饭,或做不好饭,但能够带好队伍,依法公正办案,能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能够想办法确保小食堂的正常运转,也是称职的。
诚然,艺不压身,庭长会做饭对法庭、家庭都有益无害,且在一些人员较少的法庭,庭长也可以和其他人员一道轮流做饭,但庭长工作繁忙,还有很多更重要的事情要做,庭长做饭不宜成为首选项、主选项,一般情况下,庭长安排好做饭值班人员即可。如有时其他人员没空,而庭长手头没有紧要工作,做做饭也无妨。在一些人员较多的法庭,可以考虑聘请一名专职人员做饭,费用也不会太高,法庭或其隶属法院都可以承受,其实,这是大多数基层所站的通常做法。还有一个办法,基层法庭的法官、干警到所在地乡镇政府食堂就餐,笔者身边的土管所等基层所站工作人员就每天中午到镇政府食堂就餐,显然,这也是一种切实可行的选择。
会做饭的庭长不一定是好庭长,不会做饭的庭长不一定不优秀,无论是法院内部,还是外部舆论,都不要把法庭庭长“会不会做饭”这个事看得太重,更不可上纲上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