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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新的形势和公众的期许,政府必须加快立法进程,防控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尽快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管理债务
2013年底,审计署公告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揭示,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20.69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93万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6.65万亿元。公告称,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增长较快,债务管理存在风险隐患。
政府性债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国家经济安全。地方政府适度举债,有利于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和投资环境,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然而,如果地方政府债台高筑,超过了偿还能力,债务就成了地方经济良性发展的巨大威胁。
各地政府举债,多用于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基于这样的思路,政府举债搞投资,竟成了一些地方政府的“习惯性动作”。近几年,由于国内国际经济大环境的影响,以及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地方政府财税收入减少,加重了一些地方政府对债务的依赖程度。
治本之策,还是要加快地方政府债务制度建设,尤其是地方债防控的法治建设。在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中央把“着力调控债务风险”作为经济工作六大任务之一。面对新的形势和公众的期许,政府必须加快立法进程,防控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尽快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管理债务。比如,可以将政府性债务纳入法定预算,加强人大监督,从法律层面规范政府举债和担保行为,用法治手段约束地方政府盲目举债树“政绩”。同时,适当增加地方税收分享比例,加大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解决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问题。再比如,可以建立国家统一债务管理制度,对地方政府债务总量和增速、债务结构、举债方式、偿债途径、统计口径、债务信息报告及风险预警等明确规范,以控制和化解债务风险。
此外,还应建立全国统一监管机构,顶层掌控各层级政府创建资产负债表、债务动态、资金投向、投资项目运行和债务偿还情况报告等,实行从借到还全过程监督管理,进行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从而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于可控状态。还应建立严格考核机制,对已建成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和后评价,将债务问责纳入官员问责体系,落实责任追究,发挥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
立法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以制度促进标本兼治,有效约束地方债过快增长,严格控制增量、逐步化解存量,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只有打上法律补丁、补齐法律短板,以法治手段治理地方政府债务,才能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