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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不得经商的道理很简单,但因为关涉具体利益,所以执法执纪中就容易失之于软、失之于宽。
日前,湖南永州市委通报省委巡视第七组反馈意见整改情况,披露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土地和房地产开发并从中牟利问题。截至8月19日,永州市中心城区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开区和80个市直单位,共有1731人次参与房地产开发和集资购地。
官方没有给出参与房产开发公职人员的比例,但清查出的情况足以表明: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房地产开发已不是个别现象。光是参与房地产开发就如此之多,官员参与各类经营活动的情况就更多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在从严治官的背景下,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此类问题进行查处,可算作是对历史问题的清理。不过从长远看,这种清理应当指向吏治铁规的塑造。
官员经商,一脚踏两界,将各种资源在官商、公私之间自由腾挪,可谓流毒甚广。一是与民争利,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环境;二是违背了身份属性,拿着纳税人的钱谋私利;三是暗含极大的腐败风险,滋生官商勾结、权力腐败。以参与房地产开发为例,从土地招拍挂到房地产公司注册登记,每一个有利可图的环节,都暗藏极大的官商勾结空间,最终损害的则是普通群众的利益。因此,公职人员必须百分之百为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服务,不能“吃公家的饭却干自家的活”。
为了防止确保公职人员真正姓“公”,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对现任和退休公职人员划设经商红线。我国《公务员法》第53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2条更是对“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进行了列举。但是长期以来,这些条款几乎被虚置,公务员一边上班一边经商的大有人在。
官员不得经商的道理很简单,但因为关涉具体利益,所以执法执纪中就容易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加之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层面,仍缺乏有针对性的责任设计,而笼统的责任条款难以实现对违法违纪者的精确打击,让人产生“法不责众”心理,从而助长了官员经商的歪风。可见,在吏治风暴中,不仅要有重点的清查,更要通过严明法纪、严格执法、严厉问责,塑造法律法规铁一般的威力,将溢出规矩的官员行为重新逼回规则之内。只有从制度上织密责任之网,从执法上强化行为约束,从预期上塑造铁规之威,方能立起官员不得经商的铁律,让国家公职人员重回循规蹈矩的常规轨道。
本报特约评论员兵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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