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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网友微博举报称,甘肃省环县城管行政执法局的车辆悬挂自制牌照上路执法,涉嫌知法犯法。对此,环县城管工作人员解释称,悬挂自制牌照是向其他区县城管学习执法经验。(9月5日《法制晚报》)
车牌好比机动车辆的“身份证”,容不得随意更换。所以,2013年起施行的新交规,对车辆未按规定悬挂牌照一次就记12分。但现实中,铤而走险者时有所见:利用电动装置变换“阴阳车牌”者有之;通过涂抹、遮挡等方式搞出“替身车牌”者有之……甘肃环县城管执法车使用自制车牌,起先称是原有车辆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且增加车辆申报未获通过,于是只得“将就”一用。
或许是觉得“将就”之说难获公众认同,此后,身处舆情焦点的环县城管,对其招摇过市的“城管执法-00X”等自制车牌,很快又作出了改口:一是城管执法车辆都有正式牌照,只不过没有装上;二是如此“换牌”,乃属借鉴其他区县城管的执法经验。“城管执法”原来等于“经验车牌”,这种解释在“坑”了队友一把的同时,却依然无助于冲淡其任性胡来的“奇葩”之举。
执法更应知法和守法。把“城管执法”当成“虎皮车牌”,不管这些车辆是不是真的都有正式牌照,无疑已属“知法犯法”,又何来“借鉴先进”的经验之说?倘若非要用到“经验”一词,那么笔者稍作网上检索,倒是可以提供几处对照例子:2007年,河南周口市城管接受市民的监督举报,将此前5辆执法车上悬挂的自制车牌全部撤下;2009年,陕西山阳县城管制作了“城管HS001”等的车牌挂于执法车上,引起市民热议,这一错误做法随即被纠正。
“城管执法”算什么“奇葩车牌”?在局部地区和一定范围,有些执法部门之所以敢冒“目中无法”的舆论风险,以“违规动作”来促进“执法”行动,无非是看中了这种“奇葩车牌”的“震慑”作用,以为越是如此,越能突出“城管来了”的不怒而威和厉害阵势。但事实上,这不过是另一种的“狐假虎威”和“虚张声势”。毕竟,依法办事才是执法服众的最大前提;否则的话,你自己都在视法律法规于无物,被管理者即便口上不说,也是不会心悦诚服的。
值得警醒的是,“城管执法”的“奇葩车牌”屡屡出现,且还常被当作一种“先进经验”,引得各地“见贤思齐”、纷纷采纳,这固然缘于某些执法部门的“选择性借鉴”,其实也凸显了一些地方对此错误行为的漠视或纵容。譬如,曾有市民举报河南商丘城管的执法车辆悬挂自制车牌,却被告知这是经商丘市“四城”创建办批准,26辆执法车全部自编牌照,还拿出批准文件给记者看;最近有媒体报道,江西新余城管部门“自制车牌”事件监督一年无果,当地交警部门则表示,明知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但这是“市政府同意的,不好整”。
显然,在有些时候,“城管执法”不仅仅是“奇葩车牌”,更可能是一种以权代法、任性而为的“包庇车牌”。所以,对于这种“虎皮车牌”的时有出没,既要质问涉责的城管、交警等部门,似乎更有必要让民意直指当地的政府主管领导,请他们出面来“给个说法”。(司马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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